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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确认劳动关系最重要
河北维权网 2008-6-19 21:26:11 记者张莉慧报道 建筑工程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况屡见不鲜,虽然各方都能从中得到很大利益,但是,如果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各方相互推诿责任将成为劳动者维权最大的绊脚石。承德籍农民工宋瑞民就刚刚从这样一场纠纷中挣脱出来。 某通信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承包了承德一期架空线路工程。2006年3月26日,三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施工转包给了张松,并签订了《劳务费协议书》和《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张松系自然人,无通信线路工程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双方在《劳务费协议书》中约定:“工程地点为兴隆县……三公司负责提供工程主材料,并监督工程的施工;张松负责组织施工”。随后张松招用宋瑞民等人开始施工,宋瑞民等人员的管理、具体工作安排、工资的发放,由张松负责。2006年7月3日13时40分许,宋瑞民和其他8人乘坐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到工地工作途中发生车祸。车上人不同程度负伤。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瑞民等人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松从三公司支取了15万余元给宋瑞民等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宋瑞民等人要求按工伤的有关待遇处理,又以张松无资质为由,向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某通信公司承担责任。仲裁委裁决认定某通信公司与宋瑞民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仲裁裁决,通信公司感到委屈,起诉到法院。通信公司称,我公司没有为宋瑞民安排工作岗位和发放工资,也没有对其实施劳动管理,不能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张松没有营业资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用工主体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应确认宋瑞民与通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宋瑞民与通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提醒】
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陈怀印律师介绍,他们经常遇到这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案情大致相同,都是由于工程发包给了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工伤后相互推诿责任。陈律师希望通过这些案件,能够给劳动者提个醒: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定要先确认劳动关系,这是维权的重要步骤。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