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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物品失窃 赔偿责任谁担

“超市购物出意外咋维权” 之三

河北维权网  2007-10-31 17:20:30

 前不久,保定市从事房地产生意的杨先生去北京办事,在一家超市入口旁将随身携带的文件袋(因里面装有超市不允许携带的两包口香糖)存放进自助储物箱,顺手将密码单放入裤子口袋。
 购物结束后,杨先生来到自助储物箱前,按照密码单反复输入密码,但那个箱子就是打不开。无奈之下,他叫来超市保安。在保安的协助下,箱子很快打开了,可里面存放的文件袋却不翼而飞,杨先生顿时惊出一头冷汗:文件袋中装有公司当天下午刚签下的一份合同文本原件,还有第二天他和领导准备从北京飞往上海的两张飞机票。为此,杨先生找到超市管理层交涉,认为超市对自助储物箱的管理不善,给公司和他本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应当双倍赔偿。而超市则认为,自助箱上贴有“贵重物品,请勿存放”的温馨提示牌,而两张价值两千多元的飞机票,应该算作贵重物品,杨先生不应该存放到自助储物箱内。杨先生委托律师多次交涉,但双方始终就具体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超市的法律顾问认为,顾客自行选择了自助储物箱而不是人工服务台寄存物品,只要自助储物箱本身质量没有问题,超市又有明确警示,超市对自助储物箱寄存的东西遗失,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生产自助储物箱的厂家在箱柜上已经明示“不得放入现金及贵重物品”,超市也通过“免费自助存包柜注意事项”对此做了进一步说明和温馨提示,该行为应认为是超市已经向消费者做出了正确的警示;而消费者对“警示”视而不见,丢失物品的责任和后果,应该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王贞国律师提醒广大读者,为避免上述超市侵权事件的发生,希望广大读者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任,比如进入超市注意看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避免购物场所人多拥挤,被窃贼扒窃。在超市存放物品,无论是人工寄存还是自助保管,切忌把贵重物品交由对方看管。本案中的杨先生,如果当时把飞机票随身携带,仅把超市不允许携带进场的口香糖等小食品存放到自助储物箱里,也许结果就会是另外一种情形。但王律师认为,尽管超市有明确的提示,但毕竟超市提供了自助存物的服务,他就有义务保障消费者存取物品的安全,应承担与其看管不善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王律师说,如果杨先生决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应注重搜集和保存证据,如当时的购物小票、存放物品的密码单,还应对交涉经过进行录音等。
      本报记者王井堪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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