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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名“自然美”消费者胜诉
全省首例预付款消费集团诉案终有结果并有望执行
河北维权网 2007-11-27 16:48:29 记者贺耀弘 王井堪报道 本报持续关注、省消协大力支持、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全省首例预付款消费集团诉案终有结果。昨天记者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获悉,刘玉萍等43名消费者诉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第三人石家庄人百自然美美容中心翁忠伟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法院判令翁忠伟给付43名消费者款项共计92000多元,被告人民商场不承担法律责任。该案近期有望执行。 自2001年起,翁忠伟租用人民商场六楼商场营业面积一部分,从事美容服务。2005年,翁忠伟以“石家庄人百自然美美容中心”名义,以打折享受服务和购买美容产品等优惠条件,为顾客办理预付款美容消费卡。包括刘玉萍等43名原告在内近200人,办理了上述业务,翁忠伟向消费者收款并给付收据。2005年11月18日,人民商场突然提前解除了与翁忠伟的租赁合同。翁忠伟在营业地搬迁后不知所踪,致使原告刘玉萍等43名消费者尚有10多万元消费余额无法消费或退还。为追回上述余款,消费者在查找翁忠伟未果的情况下,多次要求人民商场赔偿,人民商场以消费余额账目在翁忠伟处等为理由拒绝;在此期间,消费者向省消费者协会等单位投诉,虽经省消协干预,仍未获得赔偿。(点击查看详情) 钱交了卡办了,老板不见了……近年来屡见不鲜的“预付款消费案”给消费维权出了大难题,也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和谐。此案经本报披露并持续报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本报记者在“新闻+法律”的特色维权理念指导下,发挥新闻媒体的信息资源平台作用,一批热心社会公益的人士聚拢到报社周围,出主意想办法并提供各种信息。在多方协调下,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王东华律师,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确保消费维权依法进行。 人民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曾是本案的关键。消费者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及翁忠伟与人民商场的租赁协议,人民商场对于翁忠伟的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民商场认为,场地租赁不是柜台租赁,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租赁柜台的规定。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消费者的观点。但是法院根据相关案件的信息,最终依法查封了第三人翁忠伟的财产。 据介绍,办卡的老板失踪后难找,消费者分散,单独维权成本高、时间长等,这都是预付款消费维权难的“拦路虎”。桥西区法院从“司法为民”出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为消费者进行集团诉讼立案,并克服案件当事人多、工作量大等各种困难依法审理此案,才有了本案的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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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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