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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贷款服务费被骗谁来“埋单”

河北维权网  2008-3-25 12:42:33

  核心提示:

    张先生和同乡王先生结伴到一家汽车专卖店买车,谁料,当二人签了协议,每人交了2000元的定金和6500元的贷款购车服务费后,其中被委托提供贷款服务的田某却突然“蒸发”,不知了去向。

    田某是由汽车销售商的销售人员联系、推荐的,谁该为两笔“失踪”的服务费“埋单”呢?张王二人和汽车销售商各执一词。对此,省消协认为,双方均应承担过失责任。

  【投诉】

    被委托人拿了“服务费”下落不明

    张先生和王先生的遭遇发生在2007年12月23日。这天,张先生和同乡王先生姐弟共三人结伴到位于南二环上的河北华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燕都销售店看车。其间,燕都销售店销售人员胡小姐接待了他们。

    张先生回忆说,当时,在他们看中一款新型“福美来”轿车后,胡小姐称可以办理贷款,并向他们推荐一名姓田的男子来商谈贷款事宜。他们同意后,胡小姐打电话叫来了田某,张王二人与华瑞公司签订了《订车合同》等协议,交了2000元定金。据此,他们又与田某签订《贷款委托协议书》,每人向田某交了6500元委托贷款服务费。

    签订协议后,出乎他们预料的是,过了三四天,当他们分别带着首付款去提车时,却怎么也联系不上田某。他们又联系胡小姐,胡小姐称,她也和田某失去了联系。

    “不会是被骗了吧?”张先生、王先生见状,当即提出退还定金和服务费。但华瑞公司认为自己也被骗了,遂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张先生、王先生的退款要求至今无果。

    【质疑】

    消费者:我的损失谁来承担

    “如果永远都找不到田某,那我交的钱岂不是就打了水漂?”对于退款无果一事,张先生认为这是华瑞公司在推卸责任。

    张先生说,他和同乡王先生谁都不认识田某,不可能主动把6500元服务费交给田某,委托田某去办理贷款事宜。他们之所以会相信田某,完全是因为田某是由胡小姐打电话叫来的,胡小姐的行为代表着华瑞公司。所以,如果胡小姐没有审核田某的身份和资质,那完全是华瑞公司的失误,华瑞公司应该承担由此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全额退还他们交纳的定金和委托服务费。

    但是,到现在为止,他们两次找到华瑞公司负责销售的李经理,李经理的大致意思是要等警方的处理结果,退费的事就这样一直没说出个所以然来。

    “我现在就是想要个公道。”张先生等了3个月,退费的事一直没有结果。他说,如果公道认为不该退还他们交纳的定金和贷款服务费,甚至再罚他们点钱,他们也认。

    【回应】

    华瑞公司:建议司法解决

    据了解,田某失踪后,华瑞公司及时向辖区建通派出所报了案。截至目前,田某依然下落不明。

    田某人间“蒸发”,华瑞公司该不该为张先生、王先生的被骗负责呢?3月20日,记者在华瑞公司总部见到了负责销售的李经理。

    李经理首先证实了张先生、王先生与华瑞公司签订的订车合同及消费贷款协议书的真实性。至于张王二人与田某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以及张王二人手中的贷款服务费收据,李经理称,该协议书和收据上只有田某的签名,并没有加盖华瑞公司公章,华瑞公司没有田某这个人,他本人担任经理4年,也从来没有见过田某,因此这份协议和收据与华瑞公司无关。

    张王二人是怎么与田某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并向田某交纳6500元服务费的呢?当时接待张王二人的胡小姐称,田某二十八九岁,东北口音。她和田某是偶然认识的,彼此只见过一次面,此前因田某曾宣称他可以办理银行贷款,因此,她才打电话把田某叫来,推荐给了张王二人,让他们三人具体商谈购车贷款一事。

    “他们三个人具体怎么谈的,怎么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又怎么交的钱我没在场。”胡小姐承认,她并未核实田某的身份和资质,胡小姐强调,她只是联系推荐了一下田某,张王二人被骗和她无关。

    华瑞公司在这起消费者被骗事件中有责任吗?李经理强调,华瑞公司可以退还张王二人在签订订车合同时交纳的定金,但他不认识田某,华瑞公司无法认可张王二人手里的委托协议和收据,建议张王二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样不管是什么结果,他都心服口服。

    【观点】

    省消协:双方都有责任

    对于华瑞公司和张王二人的说法,省消协副秘书长、省消费维权律师团顾问聂云东认为,这一纠纷的关键是,华瑞公司销售人员胡小姐是否是张王二人与田某的联系、介绍人。如果田某是由胡小姐联系并推荐介绍给张王二人的,那么,不管华瑞公司是否知情,都有理由认为胡小姐代表的是公司,其行为属公司行为。华瑞公司为此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张王二人每人给付田某的6500元服务费的损失,华瑞公司也该给予一定补偿。

    “华瑞公司也应该把定金退还给张王两位消费者。”聂云东称,之所以应该退,是因为贷款没有办成,而贷款没办成,又是因为华瑞公司的过失导致的,属情势变更,因此华瑞公司没有理由不退还两位消费者交纳的共计4000元定金(张王每人2000元)。

    张王二人与田某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交费收据上,并没有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仅有田某的签名。对此,聂云东副秘书长认为,张王二人也没有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他们二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胡小姐的行为确实容易让人误解。”桥西区中山街道司法所所长高炳田认为,作为销售人员,胡小姐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岗位上履行与自己职责相关联的业务,这种不负责任的介绍、推荐,容易让消费者误解和轻信,所以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作为已有辨别能力的成年人,张王二人过于轻信,不去查验田某的身份,把较大数额的钱交给并不认识的田某,对于自己这种草率行为,二人也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警示】

    办理贷款,最好找银行

    随着市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今,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贷款买车也司空见惯,那么,消费者选择贷款购车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省消协副秘书长、省消费维权律师团顾问聂云东说,由于汽车属大宗消费,动辄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因此对消费者来说,买车是一件大事,应该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在贷款购买汽车前,消费者应认真分析购车和贷款合同的条款,注意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完备,责任是否明确。

    其次,如果选择贷款购车,那么消费者需要弄清楚的是,贷款是由汽车销售商代办,还是需消费者直接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如果选择由汽车销售商代办,那么,在合同中应明确汽车销售商应承担的责任。就张王两位消费者的遭遇来说,消费者不能过分相信所谓中介或中间人的许诺,最好直接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第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目前,“定金制”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也颇为常见,这就需要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分清楚自己交纳的定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大致分为两种,即签约定金和履约定金。

    签约定金,其前提是消费者先有消费意向,目的是为了保证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履约定金,顾名思义就是为了履行合同。一般说来,消费者在交了定金后,假如在和商家签订合同时发现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增减、变更合同条款,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甚至主张双倍赔偿。
 
 
    记者 安迪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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