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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责任在谁
河北维权网 2006-6-30 8:46:06 记者高会坡报道 “法院几次送达协助执行裁定书,单位不是不履行,就是串通职工造假。有能力执行,却因为单位的‘不配合’,致使已经过去多年的案件还没有执行。”近日,石家庄饭店原职工尹淑英对记者说。
好心帮来多年债
尹淑英告诉记者,董文霞和我以前都是石家庄饭店职工,平时关系处得不错。1994年的一天,董文霞说她丈夫王建军打算开一家工厂,资金周转不开,问我能不能帮忙筹借5万元。考虑到同事关系,就想办法转借了5万元,当时约定期限1年,年利息为二分五厘。到期后,董说那钱王建军的姐姐再用三个月。三个月后,我多次催要,他们均拒绝还钱。 无奈,尹将董、王夫妻两人起诉到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夫妻两人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给付尹淑英借款5万元及利息2万余元。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董、王夫妻两人既没有提出上诉,又不还钱。申请强制执行后,2000年11月20日法院向石家庄饭店送达了执行董文霞集资款和工资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饭店至今没有按规定协助。 记者多方联系均没有找到董、王两人。
单位串通职工造假?
尹淑英说:“裁定书和通知书送达后,落在了财务部部长王某手中。但董文霞竟串通王某、职工食堂负责人张某及职工闫某在饭店工资表中造假10个月,将董文霞的部分工资记在闫某名下,协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 在桥东公安分局东风路刑警中队2004年的询问笔录中,张某讲,闫某和董文霞两人都是干面点的,两人效益工资基数都是固定的。承包后,董文霞说儿子上学,家庭生活条件比较差。而且因为一个案子,法院正在执行她,每月工资只给她200元,不够花。问能不能把一部分工资开到闫某名下,然后她再从闫某处取工资。出于同情心,就这样做了,一共领了9个月左右。在闫某的笔录上也承认了上述事实。 尹淑英告诉记者,财务部王某与食堂承包人张某只有合谋才能做到工资造假,二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如果饭店工资表不造假,董文霞就领不到应当执行的款项。
“造假”与单位无关?
6月20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石家庄饭店的刘庆海总经理,他介绍说,自己来单位时间不长,对一些情况不了解,可以联系工会主席李岩忠(音)。但后来说,前一段时间接到法院通知后,到现在也没见到尹淑英的面,如果现在刊登报道不合适。 在石家庄饭店提供给法院的回复中,记者看到,饭店按照法院的裁定,将董文霞的集资款3000元于2001年9月4日由尹淑英取走了,当时并没有提出利息之事。所产生的利息经饭店查实,董文霞并没有支取。再者张某与饭店签订了承包经营食堂合同,其中规定张某具有工资分配的自主权。至于张某、闫某造假的事情,是他们个人行为,饭店并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责任。
1月13日,法院又向该饭店送达了执行董文霞公积金的裁定,该饭店没有提出任何理由,至今没有履行。3月1日法院向该饭店发出限期(7日内)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该饭店不承认造假,拒绝签收。桥东区人民法院张二果法官3月14日带着司法协助员向石家庄饭店再次送达该通知,但时至今日该饭店也没有履行。 尹淑英告诉记者,石家庄饭店自2000年11月20日至今收到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四份及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一份,其中一份造假,3份不履行。对于这样的行为,我已经向桥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追究饭店相关人员责任的申请书。 4月20日,石家庄市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出台试行规定,解决“执行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以刑法定罪,界定了五种情形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中之一就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在规定中明确,负有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上述五种情形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