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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30年为啥成不了“固定工”

举证不力,30年“季节性临时工”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失之交臂

河北维权网  2006-7-28 5:12:51

  记者王井堪报道 最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位在同一单位工作近30年的“季节性临时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上每年有2-3个月被排除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法院判决职工败诉。
  省会职工张仲瑞从1975年3月到某路桥公司做材料员。双方每年签订一份《全民、集体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上,合同期限为每年3月或4月起至当年12月底。后来,他先后担任过材料会计,并做了17年材料主管、部长。2004年初,单位通知他办理交接手续“退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张仲瑞申诉到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单位为他补缴社会保险,按照他月实际收入30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张仲瑞申诉的理由是:虽然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每年1-2月份排除在劳动时间之外,但路桥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每次都是材料部门的人员最先入场,最后撤场。而自己担任材料主管、部长等职务,更是身先士卒,实际上是全年都在上班,且单位每月都给他发工资和奖金。2005年4月,仲裁委经审理,基本支持了申诉人的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按照我省上年度(2005年)全省社平工资的3倍为基数,补缴社会保险;以933元为基数补缴医疗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失业保险金8500元。
  用人单位认为,张仲瑞属于单位长期雇用的季节性临时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每年一签、劳动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与连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其他职工情况不同,仲裁委的裁决适用法律有误,遂起诉到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职工随即提出反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一审法院支持了应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请求,没有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职工上诉到中级法院。
  最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仲瑞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只是在施工地医院的病历本、与施工人员的施工现场合影,以及项目经理向单位劳资科出具的要求拨付奖金的请示材料,这些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存在劳动关系,且从单位提供的证据中也没有发现在合同期限之外的月份支付工资和奖金的材料,因此,中级法院没有支持张仲瑞关于在单位连续工作30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因双方对月工资收入意见不一致,张仲瑞没能提供其主张的月工资、奖金收入3000元的证据,工资收入水平无法确定,最后,法院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我省的社平工资为基数,从1995年3月起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按747元为基数补缴医疗保险,支付失业保险金4983元,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没有作出裁决。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提醒广大读者,如你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季节性临时工劳动合同,实际上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外一直工作,应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如实修改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容易导致举证困难。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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