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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 想说爱你不容易

河北维权网  2008-6-3 2:29:17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实施近一年,此《通知》系卫生部、中国中医药管理局、保监会联合下发,目的是为了推动医疗责保险,以缓解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但我省的投保情况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期逐渐增多。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赵耀告诉记者,在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相当少,除少数纠纷系医院因过错导致外,很大一部分是医学上尚未攻克的难题,由于患者医疗知识的缺乏或对医院的不信任,双方对簿公堂。那么究竟为什么被公认能够化解医疗机构经营风险和医生执业风险、缓解医患关系的医疗责任保险,却迟迟不能开展呢?

保险公司:医院应实现统保

 记者几经辗转联系到省会某保险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他表示,如今我省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寥寥无几,只有少数县级医院投保该险种,省内各大医院均没有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较大,赔付率高,如果投保数量少的话,不能兼顾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只有医院实现统保,保险公司投入的精力才会加大,相关措施也会趋于完善,这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如果保险公司对患者的赔付条件降低,难免会出现医院与患者联合骗保的情况。”这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出了保险公司的顾虑。
 据业内人士透露,按照保险行业的“大数法则”,只有投保数量形成一定规模,投保人才会享受到规避风险的服务。

医院: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

 省医大一院医务部主任马书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量的医疗纠纷不仅对医患关系产生不良影响,还会使医生在治疗过程中过于小心谨慎,过多的采用保守疗法。实际上,一些突破性疗法会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但其伴随的风险也相对较大。马书领表示,如今我省的医疗责任保险体制还不够完善。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只有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才会赔付,但该院自2002年以来从未出现过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如果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院的付出与回报不能成正比。马书领提出,如果由保险公司组织一个由医生、律师组成的专家小组,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就开始介入,代替医院与患者谈判,这样医院可以大大减少因解决医疗纠纷浪费的精力,医生也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医院的工作中来。省四院医务处处长何宏涛向记者坦言,1996年至2007年间,医院支付给患者家属的赔偿只有7万元,但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每年则需要几十万元,同时,医院原来的调解、鉴定工作还是省不掉。
 省会某医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她所在单位曾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期限为一年。在这一年间,保险公司向患者赔付的金额不足投保费用的三分之一,同时,医务部的工作人员还要一次次地到保险公司提供患者病例等相关材料。“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是为了节约精力或者节省资金,但这一年中,医院既没省心也没省钱。”这位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医院应诉患者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每一起案件的律师代理费是2万元,医疗鉴定费3000元左右。医疗纠纷案件一般会打到二审,律师代理费就是4万元,如果二审发还重审还要增加2万元费用。如果医疗责任保险体制完善的话,医院还是比较认可的。

患者:保险公司的公正性有待商榷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患者家属,他们普遍对保险公司的做法表示怀疑。
 近日,记者在省三院采访了一位来自藁城的王先生,他表示,由谁出面解决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不是重点,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公正地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结论,患者是可以接受的。
 记者通过采访发现,与王先生持有相同观点的人还有很多,他们主要是出于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省会高先生表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盈利性质的企业,肯定会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患者的赔偿金额,一旦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会重新走向诉讼。再者,如果专家组是由保险公司成立的,势必会倾向于保险公司一方,患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专家组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合设立,这样才能保证解决纠纷时的公正性。

专家:多部门联合运作缓解医患关系

 省社科院社会发展学所助理研究员车同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由于患者的个体差异、主观因素和医护人员医疗操作中的问题等,医疗过程中出现意外是不可避免的。如今的医疗保险体制尚不完善,许多群众的经济负担比较重,一旦出现意外很容易导致患者对医院不满,医疗纠纷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车同侠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推进改善医患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今,人们对于保险的态度正在逐渐发生改变,但很多时候还会产生不信任心理,认为保险公司都会在事故发生后找出各种理由套住保户,尽量降低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已经逐渐成为国家支持的发展项目,未来将逐步趋向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联合,如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能够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这样医疗纠纷将会大量减少。这种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适时地逐步加大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力度,积极联合相关医疗、法律、保险等机构建立健全保险体制,并尝试牵头组建由不同部门组成的医疗事故纠纷工作组,经过讨论、对话和协商,制定相应的操作和执行制度,特别是要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等信息交流制度,增强相互间信息的沟通,不断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解决方式、赔偿制度等,实现患者、医院、保险公司三方共赢,以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记者哈欣    实习生姚小娜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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