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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切断手指 索赔无人埋单
河北维权网 2006-6-26 1:23:16 学校称将学生交给企业“试用”,企业却认为是“实习”
即将中专毕业参加工作的学生,在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的情况下,在企业实习时不幸被机器切断了三节手指。事故发生后,学校和企业互相推诿,都认为自己“无辜”。学生无奈之下将学校和企业一起推上了被告席讨要说法。石家庄市第七中学中专学生张培就刚刚遭遇了这样先“身痛”后“心痛”的经历。 实习半个月,手指被剪断
据张培的父亲张彦平介绍,2004年8月,张培考入石家庄市第七中学读中专,学习机械加工技术,学制3年,学费每年2000元。入学时学校承诺学生在学校学习两年后安排到企业实习三个月,三个月实习期满学生和企业可以通过双向选择留企业工作。 2006年3月20日,学校安排张培和另外4名同学到河北真诺实业有限公司实习,时间为三个月,学校同时向学生收取了每月80元的管理费,并且要求学生,如果管理费一次交齐,实习单位每月发工资时有50元补助,如果不一次交齐,补助就没有了。于是张培一次交清了三个月共240元的管理费。张培和同学来到真诺实业公司后,公司只在第一天下午对学生们进行了半天的文明礼仪培训,第二天便开始下车间干活。“都是干些杂活”,张培说。 就这样,张培在真诺实业实习了17天。4月5日,张培同往常一样来到车间,他发现平时带自己干活的苏师傅没有上班,也没有人为张培另行安排师傅。于是上午张培就跟着车间一个姓范的副主任干活。下午上班后,车间杜主任安排张培用剪板机切割铁板。这是张培第一次在机器上干活。杜主任自己先切了一块给张培做了示范,然后交给张培自己操作,杜主任则蹲在机器后面拣铁板。当铁板只剩十几厘米宽时,张培停下来问主任,“还切吗?”得到继续切的指示后,他继续操作。随着铁板越剪越小,张培的手距离剪板机也越来越近。接着,就发生了谁都没有想到的结果,张培的左手食指、中指、环指被机器剪断一截。 学校与企业互相推脱
出事后,张培的父亲张彦平首先找到了学校交涉此事,七中的校长赵铁英对张彦平说:“先治伤吧,等伤好后学校、企业再和你们商量这事该怎么办。”在张培伤好拆线后,张彦平又先后找到学校和真诺实业公司交涉赔偿事宜,但两家都相互推诿,不肯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张培将学校和企业告上了法庭。请求二被告赔偿伤残抚慰金20万元。张培认为,学校收取学生管理费,有监护和管理教育的义务,但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企业对学生没有进行业务培训,导致在操作中受伤,同样存在过错。 张彦平告诉记者,学校和企业的主要分歧在于,学校认为学生到企业属于就业的“试用”阶段,应当由企业负责学生安全。而企业则认为,学生来企业是“实习”,责任应由学校承担。为此,记者与第七中学取得了联系,校长赵铁英在接受采访时说,七中从2004年开始与真诺公司合作,给他们输送学生。每年都是真诺来学校挑人,不仅仅是单纯的实习,学生去了企业就算就业了,管理工作主要由企业负责。企业在没有业务培训的情况下让学生单独上机器操作,出了事企业肯定应当负责。 而真诺实业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对记者说,张培来我们这里是实习,学校应当负主要责任。当记者希望了解详细情况时,该工作人员称:“我们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 据了解,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
专家观点:“试用”与“实习”法律后果有本质区别
张培到真诺实业公司是“试用”还是“实习”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杨保利律师就此做如下评析:对于“试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309号)第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才存在双方试用的问题,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试用”问题。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实习单位是一种技能培训的关系。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试用”与“实习”将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适用法律的不同,法律后果的不同。前者为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发生事故伤害承担的是工伤赔偿责任,而且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发生事故伤害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是过错责任。
□记者 张莉慧
来源:《河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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