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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工可要“周薪”

河北维权网  2006-7-24 0:14:23

    ■记者王书军  实习生宋问颖报道  “我已经干14天了,因家里有事想回去,找老板要钱时,他竟想赖账,一分钱不给就要打发我走人……”7月20日,本报新闻热线接到一暑假打工的女大学生求助电话。随后,记者多方协调,终于帮该女生讨回了150元工钱。

打工女学生:贪心老板想赖账


    20日下午,在省会育才街上,记者见到求助的学生郭同学。据她介绍,7月6日,她看到谈南路一家鞋店招工,就去应聘。“你先干着,不会亏待你的,每月保底工资400元,像你这样的员工至少能挣500—600元。”在得到该店老板的保证后,她没有签任何协议,就开始在该店干活,每天大约工作9个小时。
    19日,因家有急事,郭同学想向老板支取点钱回家,谁知此时的老板竟变了脸。“别说你干了10多天,就是干满1个月能不能拿走工钱还不一定呢。”在要不到工钱后,她找劳动监察部门,而劳动监察部门建议她去法院起诉老板。无奈,她找到报社。记者找到该店,经过耐心做思想工作,店老板答应一次性给郭同学150元的劳动报酬。

劳动监察部门:可以按周领薪


    “‘以短制短’。学生劳动报酬不是职工工资,可以不按月薪方式来领取。为避免受骗,学生在勤工俭学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每周一次结算劳动报酬。”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樊士勇副大队长这样说。据他介绍,在校生暑假求职,属于勤工俭学,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适用人群,因此劳动部门无法依据《劳动法》为上当受骗的在校大学生维权。目前,社会上个别商家往往利用大中专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和急于找工作挣钱的心理,不与他们签协议。这已成为打工学生上当受骗的主要因素。学生一旦权益被侵害,可以去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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