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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速”为先
河北维权网 2008-9-3 0:01:26 记者张万涛报道 因为工作意外受伤,造成自己的右桡骨远端骨折,但由于自己没有及时地和公司领导人沟通,造成工伤认定难以进行。律师提醒,工作中受伤后要尽快作工伤认定,要及时掌握受伤的证据。
临下班滑倒受伤
韩师傅是省会赵陵铺人,2007年9月她通过招聘来到省会一家食品厂做季节工,从事食品包装工作。2007年10月1日,公司将韩师傅转为正式员工。韩师傅表示,自己一个月能挣到800多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韩师傅说:“2007年10月6日临下班的时候,我正在清洗食品托盘,由于路滑摔倒了,右手着地。我当时觉得右手有点疼,以为没什么问题,也就没去找老板,也没向别人说,就直接回家了。后来我去了省红十字会博爱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之后我拿着拍的片子找到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让我先回家休养。”
工伤认定不被受理
在韩师傅受伤期间,公司分两次给了她400多元医疗费,但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及工伤的各项补偿金公司拒绝承担,韩师傅多次与单位协商未果。韩师傅申请了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援助,法律中心认为,因为韩师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维权先要确定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请求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请求确认韩师傅和某食品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6月27日,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确认了韩师傅在2007年10月1日至6日期间和某食品厂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称,2007年10月6日,韩师傅在工作期间没有受伤,下午下班时一切正常。 韩师傅后来到相关部门请求作工伤认定,但遇到了困难,用人单位不承认她是工伤,她摔倒时她觉得有人看见,但当时她也没有意识到会受伤,也没有马上和人说过,现在她说是那次滑倒受的伤,没有人愿意给她作证。由于单位不承认她是工作中受伤,自己又找不到见证人,韩师傅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被受理。
律师:受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
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梁永安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韩师傅因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认定工伤就先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韩师傅到2008年6月初才到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来寻求援助,劳动争议仲裁委6月底才作出裁决。由于用人单位不承认她是在工作过程中受的伤,时间这么久了也不容易寻找到当时她摔倒并受伤的见证人,致使韩师傅的工伤认定遇到困难。 梁永安律师说,建立劳动关系要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进行维权,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都是有时效的。目前有些劳动者思想麻痹,没有受工伤后及时维权的意识,把时间耽误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以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及时到医院进行确诊、治疗,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