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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成争议焦点
——“请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进一言”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河北维权网 2008-5-20 23:58:14 本报联合省政府法制办共同举办的“请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进一言”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活动期间,很多读者纷纷致电本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发表见解。截至5月20日,活动共收到各界群众意见40多条,本报记者已经将其整理汇总并将由省政府法制办反馈至国务院法制办。 从汇总的意见中可以看出,对于《条例》草案的评价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条例》草案是对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也有声音说,《条例》草案是对《劳动合同法》向劳方利益倾斜的一种匡正,给人一种向用人单位屈服的感觉。
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关注焦点
针对《条例》草案有关调整裁员等十四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社会讨论热烈。各界人士纷纷对此表达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条例》草案已经实质性地“取消”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废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裁量权给了资方。 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胡昊律师提出,《条例》草案明确把劳动者能力降低、因身体健康原因等列为用人单位法定的解除合同理由,更有甚者,其把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本身就无法界定的情形也作为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将会增加用人单位随意滥用解除权的借口。因此不能不慎重考虑。 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骆新颖针对自己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中,规定了三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其中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和第二项“双十条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应当进一步进行明确。她建议《条例》草案给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加个补充,表述为“连续工作满十年(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 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陈怀印律师提出,《条例》草案在第28条列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十四种情形,这些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相关的表述,而且还有优先留用条件、解除程序等。《条例》草案第28条的规定一方面是想将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汇总在一起予以明确,可是又过于简单,忽略了优先留用条件、解除程序等,这样的规定纯属多余,该条规定应当删掉。
工资、培训费争议多
秦皇岛某企业职工刘先生说,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招工时将工资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制定,这种情况虽合法但不合理,其实是用人单位钻了法律的空子。建议《条例》草案中针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如限定“正常生产条件下,职工工资不低于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河北省总工会公职律师马金占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是越权解释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建议将第该条删除。 马金占同时建议对第十九条作进一步修改,他认为该条款将培训费进行了扩大,而扩大培训费的范围实际上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降低了双方约定服务期的门槛。30%的比例是否有些太低? 关于劳务派遣问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李培志教授提出,应对劳动合同法中“同工同酬”的概念进一步作出具体解释,以真正保护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权。 此外,很多读者对《条例》草案中的第三条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当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因为立法机关在以前的立法中对劳动关系就没有加以定义,惟恐出现定义不周全,给用人单位提供可以逃避法律规定的空子。比如时下广泛存在的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现象,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呢?马金占认为,依据《条例》草案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建议删除该条的规定。
读者盼法律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职工韩某说:“我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打工,不是正式的员工。国家再好的政策在这里没有用啊,人家就是不执行我们能怎么办?劳保没有,福利没有,保险没有,就只有一句话,‘不想干就走人’!”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督促这部法律将来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为职工撑腰。 河北华信通达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提出,《条例》草案缺乏劳动监管部门责任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任,《条例》草案中为什么不作细化?什么样的情况是违法的?什么样的情况应当接受什么样的处罚? 《条例》草案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任缺位,很多读者也发表了相同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法律制定得再完善,最终还是需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法律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记者张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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