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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河北维权网 2007-8-12 23:41:01 记者王井堪报道 到省会打工的一名女青年,结识了比他大19岁的石家庄市某机关工作人员,后同居并生育一子。但孩子出生后,其生父不闻不问,导致双方关系紧张,因孩子抚养费、教育费等问题,双方走上法庭。 蒋花(系化名)于1997年到省会打工,在生意往来中结识了有家室的江胜(系化名)。在日常往来中,彼此产生爱慕后两人同居,并于2002年5月生下一名男婴。之后,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并于2004年入幼儿园。之后,江胜一直没有给孩子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随着孩子的花费日渐增多,蒋花每月六七百元的打工收入,让母子二人的生活捉襟见肘。无奈,2006年8月,蒋花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将江胜起诉到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2002-2006年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及孩子出生时的住院费、日常医疗费等共计36000元,并按照江胜当时的月工资1900元的工资标准,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江胜向法庭主张:并不是自己不想尽义务,而是蒋花不让他去探望儿子,应该视为她自愿单独抚养孩子,自己不应承担抚养费,并同时建议法院应首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然后再认定谁应该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蒋花反驳:江胜一直清楚她母子的具体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为推卸责任,连一个电话都没打过,怎么能说是不让他去探视?2006年11月28日,桥东法院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判决江胜按每月377元的标准,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共计9048元,从2006年10月后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470元抚养费。 江胜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江胜一直不主动执行抚养费,蒋花于7月16日向桥东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6月21日,江胜又以索要孩子直接抚养权为由,将蒋花起诉到所在辖区的桥西区法院。经主审法官努力调解,8月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非婚生子由母亲蒋花直接抚养;江胜保证每月探视孩子2-3次。 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淑巧分析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5条、2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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