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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班”不适格承包商才是“婆家”

河北维权网  2007-8-12 23:40:14


   记者贺耀弘 实习生哈欣报道 承揽工程的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班”,由工头组织人员施工,该施工班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贾计停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该职工与承揽工程的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2月28日,贾计停经人介绍,到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集团)五分公司承包的鹿泉市财政大楼工地钢筋班工作,该钢筋班没有进行工商登记。2006年4月29日,贾计停在工作时左手拇指被机器切断,双方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贾计停向鹿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7月2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一建集团与贾计停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建集团不服,遂向鹿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建集团认为,贾计停不是公司在编人员,也不是公司的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其五分公司与河北鑫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商定将鹿泉市财政大楼工程由贸易公司严格按照工程图纸和施工要求等自行组织专业队伍全面施工。其后,钢筋班班长郭景德与贸易公司订立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郭景德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全部钢筋施工工作。贾计停则认为,郭景德的钢筋班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自己与工程的承包方一建集团形成劳动关系。
  鹿泉法院认为,郭景德组建的钢筋施工班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贸易公司也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一建集团是工程的承包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建集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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