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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所谓“开瓶费”合法化

河北维权网  2007-8-12 23:21:08

李克杰

    商务部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被普遍解读为“只要餐馆予以明示,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向顾客收取开瓶费了”,为此,餐饮业欢呼不已。(8月11日《广州日报》) 
    然而,笔者却要郑重提醒,包括媒体和餐饮业在内的相关各方误解误读了这部行业规范,商务部制定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并不能成为开瓶费合法化的基本依据,无法为开瓶费提供法律支持。 
    笔者认真查阅了这部行业规范的原文。这部规范并没有像媒体所称的那样,“明文规定”了“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 
    那么,关键问题是,上述规范能否推导出“开瓶费合法”的结论呢?笔者认为,是绝对不能的。首先,这部餐饮业的经营规范实质上是一个行业标准,换句话说,就是从事餐饮营业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标准,如果不达到这个要求和标准,就不能从事餐饮经营。至于是否收取开瓶费以及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并不是这部行业经营规范所应承担的任务,也不是它应当调整的对象。它只解决收费的形式问题,而不解决收费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 
    事实上,从这部规范的具体规定来看,它也只要求餐饮企业将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进行明示,明码标价,而没有采用列举的方式把餐饮企业有权收费的项目范围和名称列举出来,因为这是不需要由它来进行规范的,甚至也是它无权规范的事项。比如,价格法要求商家对任何商品都要明码标价,但商家标明的价格是否存在暴利和欺诈,则由其他的条款或法规来进行认定。所以,你不能认为法律要求商家明示的事项,只要按要求明示了,就说明这一事项合法了。就拿餐馆来说,某餐馆经营国家保护动物,你能说餐馆明码标价了,它的行为就合法了吗?同理,开瓶费即使明示了,也并不意味着它就合理合法了。 
    总之,依据商务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决不能得出“开瓶费合法化”的结论,餐饮业把它作为收取开瓶费的“尚方宝剑”是对这部行业规范的误解误读,是认错了对象。因此,要判断开瓶费是否合法,仍需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看它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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