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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失地农民将享“准职工”待遇

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达到养老年龄享受养老金待遇

河北维权网  2007-9-17 22:54:18

     记者王井堪报道 土地被征用,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只要被征地时属于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就可以得到补偿,还在原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近日,廊坊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
    《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被征用土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后人均农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组织无法调剂;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未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由个人、所在村(居)集体、政府共同承担。筹集额度按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集比例按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筹资额的10%、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为筹资额的50%分担。
    廊坊市还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由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统一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凭参保人的身份证明,为其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办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到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换发领取证,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给参保人。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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