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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偷水”官司出判决

法律界人士称,此案将会对当前屡禁不止的偷水行为起警示作用

河北维权网  2007-5-28 14:10:02

    记者段华鹏报道    “此案件作为我省首例因偷水被判刑的案件,将会对当前社会屡禁不止的偷水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判决有着里程碑一样的作用。”谈到我省首例因偷水行为被判刑的案件产生的影响时,一位法律界人士这样告诉记者。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对在国内业界产生巨大影响的石家庄长安物业偷水偷电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犯罪嫌疑人因偷水偷电被分别判处3至5年的刑罚。判决后,其中两名被告人提出了上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于2007年1月19日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淑君、王增顺、李瑞果、刘俊涛犯盗窃罪。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瑞果(原系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经理)自2001年7月24日起负责管理“清馨苑”和“沁舒园”两个小区。2002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淑君(原系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清馨苑小区承包人)与石家庄长安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了承包责任书,承包经营下属的石家庄市清馨苑小区,期限为(2002年4月1日—2003年4月1日),但在2002年12月3日,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中心与张淑君解除了承包协议并进行了交接,双方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完毕。承包合同存续期间的2001年8月,被告人王增顺(原系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中心电工)在被告人张淑君的授意下,对石家庄市清馨苑小区10栋楼的楼头电表,采取断掉三相电度表的一相或两相电压的手段,使电度表的转速变慢,至2003年1月6日被发现制止时,共窃取电319639kwh,合计价值128814.4元。在李瑞果授意指使下,被告人刘俊涛(原系石家庄市自来水公司临时工)自2001年10月起至2002年底在石家庄市清馨苑小区内,采用倒拨调水表的方法,总计为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盗窃城市用水价值34379.56元。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都围绕“偷水、偷电”行为展开了质证和辩论。在检察院提供的大量事实面前,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淑君、王增顺为牟取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盗电,价值128814.4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李瑞果、刘俊涛为牟取利益而实施盗水,价值34379.56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内容,被告人张淑君、王增顺、李瑞果、张淑君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李瑞果、张淑君分别为法定代表人和小区负责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增顺、刘俊涛受指派具体实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淑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增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瑞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俊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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