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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疫苗

河北维权网  2007-6-27 9:44:27

    记者魏伟报道    6月26日,省卫生厅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必须向已获批准具有疫苗经销或供应资格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购进第二类疫苗,禁止从药品零售企业、其他单位、个人非法渠道购进疫苗。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属于进口疫苗的,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索取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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