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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名民工讨要工资被驳回
检察机关抗诉为民工争回诉权
河北维权网 2006-7-28 9:33:59 通讯员孙建秀报道 万玉良等55人状告赵增月、郭中明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的申诉,得到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法院经从新审理后,判决撤销原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裁定,该案继续审理。 2002年9月,赵增月、郭中明承包了高阳县一厂房的建筑工程,申诉人万玉良等55人由郭中明联系,于2002年9月至2003年4月在该工地打工,申诉人支取了部分工资,为索要所欠剩余工资74205.5元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在二被告处打工,双方未就原告方应得工资数额进行结算。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依据只是各原告本人记载的工资数额,而无相应的直接证据,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张才、万玉良等55名原告的起诉。55名民工不服,向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高碑店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在事实方面,双方对所欠劳动报酬各自提供了相关证据,仅是在欠款的具体数额上存在争议,故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据此,2005年3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2005年11月26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了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2006年1月,高碑店市法院经再审,撤销了原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裁定。目前该案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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