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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全面升级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门槛一律取消 标准同步提高 实施二次救助

河北维权网  2007-6-11 3:34:07

    记者王贵元  通讯员朱润胜 李萍报道   日前,秦皇岛市同时出台《秦皇岛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秦皇岛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两个新文件,在全省地市中率先对旧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做出重大调整,取消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标准等一系列举措走在了全省前列。
    秦皇岛市农村、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分别开始于2004年和2005年,原来不少规定现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该市经过近一年的充分调查、酝酿和论证,出台了新规定,并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取消救助门槛,实施零起付。该市原来的旧制度对受助人员就医所花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后方可申请救助做出了规定。而新文件规定:各类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治疗时,均按当年实际负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申请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额度按照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
    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普通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治疗时,按当年实际负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50%申请医疗救助,每人全年医疗救助资金累计不超过5000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重大疾病时按当年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70%申请医疗救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额度按照本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50%支付。
    实施二次救助。对城镇特困居民实施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凡属国家卫生部确定的33种重大疾病范围内的救助对象,按本人全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剔出医疗救助金后,再按超出部分的医疗费发给医疗救助对象30 %的医疗救助卡;不足10000元的,在享受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在不超过大病救助标准的前提下,视情况给予适当临时救助;除了大病救助以外,对于国家卫生部确定的33种重大疾病范围以外的分类施保家庭,每户每年发放200元的医疗救助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当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剔除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医疗补助金后,再按实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70%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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