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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讨要养老保险获法院支持

河北维权网  2006-7-11 2:10:45

  记者张莉慧报道 一因工致残农民工,发现企业十五年间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遂诉至法院,要求该企业补缴。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其请求后,该企业不服提出上诉。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1991年12月31日,井陉矿务局第三矿招收原告张来成为农民轮换工。1992年5月23日,张来成在井下因工负伤,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1997年张来成的伤情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此后,张来成一直享受单位伤残待遇。自1992年1月始,单位始终未给张缴纳养老保险费,张来成发现后即与单位交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张来成遂于2006年2月诉至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井陉矿务局为其补缴十五年来的养老保险费。
  井陉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25条,劳动者在因工负伤的情况下,应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法院遂判决被告补缴原告自1992年1月至原告起诉时的养老保险费51265.2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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