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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民维权路到底有多艰难

河北维权网  2007-8-8 2:12:37

  在今年的牛市里,我们在涌入股市挣钱的同时,不时能看到股民告上市公司的消息,股民在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虚假信息表示愤怒,他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赔偿多少钱不是最重要的,正如采访中股民刘新平说的:主张权益,更多的是为了中国股市更加有序的发展,让国家对上市公司监管重视起来,也为了让千万名股民不再被上市公司忽悠,成为它们牟利的牺牲品。

一位河北股民的非典型维权经历

  刘新平,一名普通的企业职工,1999年入市,成为股民。作为诉东方电子的河北股民之一,他有一段非典型但却值得关注的维权经历。
  1999年,中国股市正火。他初入股市,就小有斩获,使得他对中国股市信心倍增。2000年,朋友推荐东方电子股票,他连续多日寻找东方电子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股东情况、股本结构,觉得东方电子业绩优良,值得投资。加之东方电子曾经一度冲到六、七十元的股价,在刘新平看来,东方电子是一只绩优股,值得投资。遂在其股价跌到19元时买入,买入后,此股并未像预想的一样强势反弹,反而一路下跌至17元。刘新平被迫补仓,希望摊薄成本。但下跌行情远没停止,继续向下,跌破10元,眼看反弹无望,刘新平在4.8元时又购买了1000股,自此,他手中的东方电子股票达到1800股。
  “现在看来,东方电子当时股价直线下滑,就是因为其业绩作假,并进行了虚假披露。让股民误以为它业绩良好。但当时,我们都被蒙在鼓里。”8月5日,刘新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分析当时东方电子股价的波动。
  他决定永远把这只股票拿下去。直到2003年,他偶然在报纸上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对东方电子披露不实信息所进行处罚的公告。随后,他看到国内的股民开始主张权益,向东方电子索赔。当他看到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通过媒体表示愿意为股民主张权益的消息后,他找到了薛律师。自此,走上了河北股民诉上市公司的维权之路。
  回想起打官司的四年时间,刘新平用三个字总结:不容易。按照法律规定,案件审理应该在被告所在省进行,因东方电子是山东的企业,所以最终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每一次开庭审理,刘新平都没法去,单位工作紧,根本无法请假,只能全权委托律师代理,一拖就是四年。

股民维权还在“摸着石头过河”

  诉东方电子的299名股民胜了,诉蓝田的股民张平海胜诉了,诉杭萧钢构的股民,其代理律师薛洪增表示胜诉前景看好。但每一个打赢官司的股民都感觉心里很疲惫。
  刘新平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委托律师起诉,他肯定就放弃了。经过这起诉讼案,作为普通股民,他最大的感受是维权难。原因有二:股民起诉上市公司,需在当地法院审理,上市公司都是当地的支柱企业,股民个体与企业斗,胜负难料;按现有法律规定,每次开庭,股民都要前往案件审理法院,但大多股民没有精力,更没有时间,所以无果而终者居多。
  从2006年9月开始,张平海开始了向“蓝田”讨公道的两年诉讼之旅。虽然赢了官司,但到今天,张平海的赔偿款还没拿到手,起诉费却达到了赔偿金额的三分之二。而近日,部分未起诉“蓝田股份”的股民也找到薛洪增律师,欲再次起诉“蓝田股份”。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股民在知道上市公司披露不实信息并手握其公司股票时,主动维权的人非常少,绝大多数人都抱着自认倒霉的态度独自承担经济损失。
  一位证券从业人士表示,目前国内证券民事赔偿大多曲折多变:一是证券民事赔偿专业性较强,法院审理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二是受理法院都是上市公司所在的法院,时常受到一些干扰。在他看来,股民维权还需国家相关部门重视才好操作。

股民维权路在何方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情况频频发生,很多股民因此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不少股民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利,要求上市公司等虚假信息发布人和责任人赔偿投资损失。目前已经遭受投资者起诉的上市公司有东方电子、银广夏、圣方科技、蓝田股份、济南轻骑、杭萧钢构、科龙电器、郑百文等等,不少投资者的损失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了赔偿。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专家薛洪增说,因上市公司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种新现象。他认为,这几年投资者维权的意识虽然跟前几年相比强了很多,但仍有一部分投资者需要转变观念。东方电子集团公司以股票方式赔偿参加诉讼股民的消息公布后,最近又有不少当初没有参加诉讼的东方电子投资者向他咨询,希望律师代理他们再提起诉讼。很遗憾的是,这部分投资者因赔偿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自己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而且,担心参加诉讼获赔不了,还须交纳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自己的损失会更大,这也是投资者普遍存在的一种心理。
  《证券法》的修改,对非法发行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等行为人都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但到目前为止,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除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和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规定的较为详细的民事责任和诉讼方式之外,对其他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规定得都比较笼统,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也使得投资者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法律获得法律救济,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记者魏伟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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