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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法治前进的足音
(立法篇)
河北维权网 2007-12-31 22:04:30 过去的一年,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注定是值得书写的一年。从物权法经过七读七审“破茧而出”,到企业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从就业促进法,到河北省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从民诉法修改,到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一部部法律法规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前行的每一个脚印。
定纷止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至此,关于物权法应否制定的争论也尘埃落地。物权法的出台,“一家”欢喜“一家”愁:城里人笑了,因为关于车库等相关问题解决了;农村人哭了,因为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的问题被规避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同时,为防止“一房两卖”,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擅自处分该不动产时,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还对小区车位、会所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的权属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业主的权益。针对当前一些人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圈点: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质上明晰了产权,对国家、对集体、对民众都是有利的。《物权法》是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诸多既有制度的确认,有利于让人们尽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企业告别“内外有别”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率看,基本税率显著降低,优惠税率政策导向性更切合实际。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具体包括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类型,其中基本税率为25%;优惠税率则分为15%和20%两档。新的优惠税率由过去的“内外有别”实现了“内外统一”。 根据新法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项目允许税前扣除。 圈点:要想经济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酝酿多年的“两税合一”问题一旦解决,在中国存续长达10余年的内外资税负“分制”时代就将结束。从此,外商投资企业在税负上将不再拥有超国民待遇。必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劳动关系和谐的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历经多次讨论修改,广大劳动者期盼已久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在2007年6月29日出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合同的全面规范、增强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鼓励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职工提出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圈点:综观之,《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特点就是,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部法律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远远多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为数16条的“法律责任”中,有13条半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比例也明显利于劳方。《劳动合同法》使得劳动者地位提高,权利增加,这是这部法律所体现的最大善意。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权利。毕竟,劳动力供大于求是我国的国情。
破解就业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一直为社会所关注,因户籍、性别、病毒携带等原因遭到就业歧视的报道和案例也有很多。此次,《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招聘人员时,不得存在性别、民族等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同时,《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存在此种情形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圈点: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安国之策,《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它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国家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内容。
律师执业权利更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 新修改的律师法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圈点:在新律师法的规范和引导下,律师业一定能够蒸蒸日上,律师势将成为现代社会的时代弄潮儿。
为执行难、申诉难清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 针对“执行难”问题,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 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判决或裁定,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圈点: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能够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助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能源定为我国基本国策。针对目前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免费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情况,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圈点: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圆职工13年的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圈点:早在1995年,《劳动法》就赋予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在时隔13年后,这一权利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变得“切切实实”。首先这个备受瞩目的法规预计将对国人的假日生活和假日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同时,从实施“黄金周”时的经济属性优先,到打破“黄金周”时的环境生态属性优先和民本属性优先,从中可以窥见一种以人为本的进步,值得肯定。
工资不再老板说了算——《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07年9月21日,备受我省企业职工关注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历时四年,几易其稿,终获通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等多项内容进行协商。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如果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未提出申请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 为避免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合法权益受到企业方的损害,《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职工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与职工协商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圈点:《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大多条款虽然还都是倡导性而非强制性,但其立法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有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重要的是,它将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个平等协商的机制,给职工多一些话语权。
更多百姓打得起官司了——《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已于2007年9月1日施行。 《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降低了申请门槛,简化了审批程序,第七条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在以下十项需要代理的事项中,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同时,《条例》加大了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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