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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县校园毁容案”的调查

河北维权网  2008-3-19 10:57:34

     在获得“任县校园毁容案”的相关信息后,记者于2008年3月15日来到任县调查采访。

案情简要回放

  2007年11月7日中午,任县中学学生李海燕(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在水房与同学赵子娇(女,17岁)发生口角,并动手互殴。次日18时许,赵子娇在学校厕所遇到李海燕,并与其进行厮打。随后,李海燕欲打电话告诉其同胞弟兄李栋(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任县城管大队职工)、其父亲李风泽(男,38岁,任县国税局职工),同学曲某此时碰到李海燕,得知此情况后陪其一同打电话。打完电话在等家人期间,同学孟某、郭某、吴某、孟某某也在得知李海燕被打后,陆续找到了李海燕。李风泽接电话后,开灰色重庆长安面包车带着李栋赶到学校。李海燕带父亲、李栋二人去寻找赵子娇。李海燕与赵子娇及其同学赵然、刘会娟见面后,双方厮打在一起。李风泽父子随即上前参与殴打。在打斗中,赵子娇被锐器划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另一女生赵然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案件侦办及进展

  2007年11月8日20时许,赵子娇的父亲赵书其到任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女儿在任县中学与同学李海燕发生纠纷,李海燕的父亲和李栋到任县中学与赵子娇等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赵子娇的脸被划伤,伤势严重。任县公安局接报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发案现场进行调查。当时,赵子娇已被送至邢台市眼科医院救治。民警询问了在场的几名学生,调取了学校大门口的监控录像,认为李栋、李海燕、李风泽涉嫌参与了该伤害案件,遂连夜赶到李风泽居所进行传唤。当时,李栋、李海燕去向不明,李风泽尚在家中,但其不开门、不答话,李风泽之父也拒绝拿钥匙开门,民警在李风泽家门外蹲守一夜。经宣传法律,晓以利害,11月9日凌晨,李风泽从里面打开门,民警将其带走。经讯问,李风泽承认有殴打他人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当天中午,值班民警将案件向局主要领导作了汇报。随即,该局组织召开了局长办公会。经研究认为,这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伤害中学生的恶性案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将此案移交刑警大队,成立专案组,由政委督办,刑警大队长亲自挂帅;立即组织对李栋、李海燕实施抓捕。
  由于当时受害者赵子娇面部贯通伤正在接受治疗,无法进行询问。11月12日,赵子娇伤情稳定后,任县公安局对其进行了询问。赵子娇称其伤系李栋所为。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栋、李海燕归案。当日,任县公安局根据李海燕的供述和受害人及两名现场目击证人陈某、郭某的指认,将李栋、李海燕刑事拘留。11月16日,任县公安局根据案情的发展,认为李风泽涉嫌伤害犯罪,遂将行政拘留改为取保候审措施。12月20日,任县人民检察院将李栋、李海燕依法批准逮捕。随后,李风泽家人以李栋没有实施对赵子娇的伤害为由到县、市检察院和市委政法委上访,市检察院专门调取了卷宗进行审核。期间,任县公安局专案组会同任县检察院对有关人员重新进行调查,证实陈某、郭某的证词系赵子娇母亲李彦彩指使所做的伪证。根据案件证据的最新进展,按照市检察院的意见,2008年1月11日,任县人民检察院做出撤销对李栋的逮捕决定。当日,任县公安局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将李栋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李栋被释放后,赵子娇父母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有异议为由开始上访。任县公安局就此立即向任县县委作了专题汇报,县委主要领导专门听取汇报,并指示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的案件督导领导小组,要求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
2008年2月18日,受害人赵子娇的第二次伤情鉴定为重伤(此前,2007年11月8日,经第一次法医鉴定,暂定为轻伤)。犯罪嫌疑人李海燕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而受害人一方以对犯罪嫌疑人认定有异议为由拒绝重新鉴定,致使案件无法正常诉讼。任县公安局多次通知赵子娇父母进行伤情鉴定,受害人一方仍以对犯罪嫌疑人认定有异议为由拒绝重新鉴定。        
  2008年2月20日,任县公安局以李海燕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3日,任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目前,此案仍在补充侦查阶段。
对涉案人员的责任区分
  任县公安局根据现已掌握的证据情况,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李海燕系重伤赵子娇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依据是:李海燕本人对伤害赵子娇犯罪事实的供认;根据李海燕供述,在其居住地花池内将凶器——铅笔刀提取;一名在现场的学生吴某某证实李海燕离开现场时对其说了“我动刀了”。
  排除李栋重伤赵子娇的主要依据是:案发后把李栋列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直接依据有两点,一是受害人的指认;二是陈某、郭某两名现场目击证人的指认。后经任县公安局调查,陈某、郭某的指认是受了赵子娇母亲李彦彩唆使。多名证人证实,案发后李彦彩教唆说“女的是学生,判得轻。李栋是校外的,又是国家干部,处理重,公安局取证时你们就说是李栋干的”。
  李风泽没有被羁押和报捕的原因是:现有证据证实,李风泽没有持刀伤害赵子娇,事先也没有任何预谋。在打斗现场,李风泽动手打了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具备羁押和报捕的条件。
  其他五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在殴斗中,除李海燕、李栋、李风泽之外,还有其他人在场。经任县公安局调查证实,在场的有曲某、孟某、郭某、吴某、孟某某等五人,她们和李海燕系同学关系,均系任县中学在校学生。案发时她们虽然和李海燕在一起,但没有一人动手参与打架,也没有与李海燕共同预谋伤害赵子娇,因此,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
相关部门的态度
  记者在任县采访期间,对相关部门、相关个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在任县公安局,记者见到了该局局长、政委等主要领导及有关办案人员,并对涉案的重要证据及相关的案卷记录进行了查看。任县公安局长张恩广表示,公安机关对该案始终重视,并依法积极进行侦查,“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今后也是这样”。
 
     记者 张树永 实习记者 高凡钦


来源:燕赵法制网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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