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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两主犯伏法

河北维权网  2008-3-31 23:41:00

 记者贺耀弘  通讯员丁力辛报道 3月31日下午,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金库被盗案主犯任晓峰、马向景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被告人任晓峰、马向景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邯郸分行现金管理中心金库管库员期间,于2007年3月中旬至4月14日,利用看管金库的职务便利,多次从金库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5095.605万元。二人将其中的4535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余款用于购买车辆等物品供个人使用。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赃款和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500万余元。
    被告人任晓峰还伙同时任金库管库员的赵学楠、张强(均已被判刑),于2006年10月中旬两次盗取金库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张强因担心案发,提出出资归还被盗取的库款,任晓峰遂和张强将20万元库款归还。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任晓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晓峰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向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任晓峰、马向景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认为被告人任晓峰、马向景作为国有银行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095.60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任晓峰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与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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