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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

河北维权网  2007-11-26 23:21:33

    本报讯  日前,我省综治办、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
    “意见”规定,盗窃自行车或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或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盗窃自行车,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赃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呈报劳动教养。
    实施盗窃自行车违法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赃自行车违法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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