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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等召开学习贯彻《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座谈会
明年3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月”活动
河北维权网 2007-12-25 23:16:47 记者贺耀弘 赵伟龙报道 全国首部创设性地方法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和省总工会,共同组织召开了学习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座谈会。与会人士认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才能保障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话语权,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权益,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实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双赢目标。 与会人士认为,贯彻落实《条例》面临着极好的环境和难得的机遇。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精神,省委七届三次会议确定的“力争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居民低保、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目标的提出以及《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的实施和省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的发布等等,这都为《条例》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已经确定,自明年开始,每年3月份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月”、“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等活动,这将为《条例》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据了解,石家庄、唐山、邯郸、承德等各设区市的党委、政府已经为实施《条例》作出安排部署。有的召开会议、制发文件,有的还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工作考核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峰峰集团公司等很多企业和工会,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培训。 与会人士认为,企业经营者要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新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实际,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全面深入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大现实意义。经营者不能错误地认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让职工“做大”,向单位“要条件”,甚至以各种理由阻挠《条例》的实施。一定要认识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 与会人士提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会组织应迅速建立和扩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专业人才队伍,加强相关培训;加强企业内外的宣传,更新维权理念,创新工资集体协商的方式和方法。要注意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不能无视和忽视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性规定,要把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放在重要位置。全省目前约有19万户中小企业,是落实《条例》的难点,关系着一大批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协调和监督,确保《条例》的全面实施。 省总工会副主席袁刚主持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同志介绍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和突出特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企业经营者、基层工会干部以及律师等各方人士参加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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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