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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14个文件被废止

今后签劳动合同不用再去鉴证了

河北维权网  2008-3-11 23:08:13

 记者王井堪报道 今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再强制性要求鉴证了。为保证《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顺利实施,省劳动保障厅于2月底前对我省当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于3月11日向社会公布了我省废止的7个文件,以及劳动保障部通知要求废止的7个文件。希望广大职工、用人单位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代理人员,今后切莫再适用上述被废止的劳动保障规章。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用再到劳动部门鉴证去了。为此,我省将1992年制定的《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裁[1992]185号)以及2005年制定的《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32号)予以废止。与此同时,因与《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相关内容相抵触而被废止的文件还有:我省1996年出台的《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通知》(冀劳[1996]2号)、《关于允许和限制招用农民工的行业及工种岗位的通知》(冀劳[1998]16号)、《关于规范调整劳动关系若干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1]86号)、《河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冀劳社[2003]131号)、《省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专项整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15号)。
    同日,省劳动保障厅还公布了劳动保障部决定废止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职业指导办法》(劳部发[1994]434号)、《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50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4号令)以及《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0号令)。劳动保障部拟修订5件新的劳动保障规章,确认了52件以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继续有效。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透露,最近几天,还有一家外企的劳资管理人员到省厅查找劳动合同鉴证的相关文件。该人士提醒广大职工、用人单位、劳动仲裁机构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代理人员,今后切莫再适用上述被废止的劳动保障规章中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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