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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立药品销售人员“行业逐出制度”

河北维权网  2008-5-6 23:06:33

 记者李建辉报道 5月6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省政府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市场秩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以及省外医药企业(生产、经营)在河北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同时,实行“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制度,凡在我省境内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或伪造经营资质及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药品从事营销活动的人员,将被列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取消其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药品营销人员备案范围包括,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省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
    自8月1日起,凡未在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上网公示的药品营销人员,一律不得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省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与未通过登记备案或审核不合格的药品营销人员开展药品购销业务。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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