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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个体老板须为员工缴工伤险

河北维权网  2007-10-19 23:06:44

 记者王井堪报道 10月18日,省会出台《石家庄市私营个体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11月1日起,省会石家庄行政区域内的私营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为全体劳动者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办法》规定,凡是符合法定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都应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保险费的缴纳实行定额定期征收:按照每人每月7元的标准,每季度缴纳一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把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转嫁给职工。劳动者或雇工因工发生伤害,用人单位应该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使受伤劳动者得到及时救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劳动者和雇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将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予以全额支付,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欠缴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依法责令改正外,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0月19日上午,记者在省会街头的小餐饮店、商贸企业随机进行了采访,所有劳动者都对这项政策表示欢迎。在省会批发市场做运输工的南红星得知石家庄市出台了针对私营个体企业为劳动者或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后,激动地说,“要是老板们能执行,那可太好了——今后在务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我们在待遇上离‘正式工’越来越近了。”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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