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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出台
鼓励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
河北维权网 2008-3-28 23:05:06 据新华社电 6月1日以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下,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近日,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制定出台《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该《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辖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设立警务室,派驻有资质的事故处理民警,负责协调,解决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 《办法》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上述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机动车无号牌的,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无有效交强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品的;涉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详细内容。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共同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办法》规定,具有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在责任区执行勤务时,发现或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到达现场,确定事故类别,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事故认定、车辆损失无异议,共同请求调解的,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无异议,车辆损失无法确定的,待车辆确定损失后,进行一次调解。当事人可持事故认定书和当事人、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签字确认的《保险车辆定损清单》及维修发票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索赔。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持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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