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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均上调130元

调整后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维权网  2008-10-8 23:00:59

 记者王井堪报道 10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省劳动保障厅签发文件(冀劳社〔2008〕67号),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进行调整。本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幅度人均月增加130元,同比增长12.8%。工伤(亡)职工及家属,是职工队伍中的弱势群体,提高他们的待遇,是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是继去年工伤待遇人均上调280元后的再调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依次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0元、140元、130元、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将其配偶与其他亲属区别对待,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根据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具体情形,其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00元。调整后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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