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企业要优先保普通职工涨工资
今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提高到8%;职工工资不达平均值,企业经营者不得评劳模
河北维权网 2008-6-19 22:54:43 记者王井堪报道 6月19日,记者从刚刚结束的全省劳动工资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今年我省劳动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由上年的4.5%提高到8%,中线由14.5%提高到20%,上线为25%,并增强了工资指导线的政策刚性。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经济效益好或增长较快的不低于上线。职工工资达不到全省平均值,经营者不得参评社会荣誉。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企业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优先保障普通职工工资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同比例扣减。对于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予以警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全方位执法监察。 “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是我省向全省职工群众做出的承诺。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省总工会副主席闫新生在会上特别强调,企业工会或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任何企业不得拒绝。当前,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增加职工工资尤其是普通职工工资作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对没有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或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指导和督促企业增加工资;对当年职工工资达不到工资协议目标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会议透露,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幅预计在10%左右,以后三年每年调整一次,同时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每月100元至1000元的标准建立津贴;对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及中夜班津贴标准,按照每日增加5元至20元调整。 会议指出,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全省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各类荣誉称号,企业不得参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以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生产一线职工增资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经营者收入不能增加。企业给职工增加工资、补发拖欠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国有企业工资储备金应当用于在岗职工增加工资,不得用于增加企业经营者收入。 根据我省三年增资目标要求和我省实际,省政府将各设区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调整为不低于20%。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