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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就最低工资标准答本报记者问
河北维权网 2008-7-9 22:37:34 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一制度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最基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7月9日上午,在公布我省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际,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相关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从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我省已调整了9次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少企业和职工仍不清楚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规范的,请予以具体解释。 闫新生: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表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166.6小时。劳动者在这个时间之外付出的劳动,得到的报酬,用人单位不能将其计算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中。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还有哪些? 闫新生: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有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这些项目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交通补贴费、取暖补贴费、降温补贴费)、职工教育费、文体宣传费、劳保用品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经济补偿金等。 记者: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闫新生: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事病假工资扣除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不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在作了符合规定的扣除后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这种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有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免费提供食宿,应发工资低于最低标准,这样做合法吗? 闫新生:不合法。既然是对劳动者免费,那么这部分实际上发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而不应该算在劳动者工资里。如果说免费提供食宿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那么根据规定这种福利待遇是不能计入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不是福利,那么用人单位可以用“先予后取”的方法,把应发工资提高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然后向“食宿者”收取合理的费用。 记者:前不久,一名劳动者因为一起交通事故案的一方当事人出庭作证,被用人单位以旷工处理,请问,这名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应算作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该如何把握“正常劳动”这个概念? 闫新生:“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主要包括:行使选举权;当选为代表出席人大会或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被聘任为法庭人员陪审员、证人及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出席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大会;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征得单位同意,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每月参加为时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会活动;用人单位领导指派参加的会议和群众性活动;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公务活动等。 劳动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算提供了正常劳动,但应提前告知用人单位。 记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闫新生: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应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未提供正常劳动分为本人原因和非本人原因两种情况。 本人原因: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劳动者由于旷工可以不发工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3号令)规定,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非本人原因:这种情况也很多,如,劳动者经批准离岗学习、培训,在6个月以内的,支付本人的标准工资,6个月以上的,双方协商确定工资,但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如,因企业任务不足等而造成劳动者停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生活费标准可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记者 王井堪
相关报道:省劳动保障厅发布2008年工资指导线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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