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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商品房预售款优先给农民工发工钱
河北维权网 2008-4-9 22:32:23 实习记者康宁报道 “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商品房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可由本级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且即日起开始执行。这是记者4月9日从省建设厅获悉的。 《意见》要求对新上项目严格资金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 《意见》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意见》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意见》还规定,工程款未支付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政府工程”拖欠由本级财政垫付;履约保证金可用于工资支付;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资支付实行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据悉,这是我省制定的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防新欠办法。《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正在着力从源头上构建工程建设各环节层层把关、闭合联动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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