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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下发《关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有判决和裁决 补缴社保费不再有障碍

河北维权网  2008-3-3 22:29:13

 记者王井堪报道 省会某印刷厂职工黄小建今后再也不用为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伤神犯愁了。日前,省劳动保障厅下发《关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明确规定,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决补缴当事人养老保险费的,经办部门应予以办理。
    按照2006年8月份省政府出台的《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第22条的规定,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费缴纳中断的,不再补缴,按照中断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这一规定,我省各地市有不少职工讨回的公道只能停留在判决书或裁决书上。省会某印刷厂职工黄小建就是其中的一员。他因单位一直没有给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辞职时将用人单位申诉到劳动仲裁委。2006年6月,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为黄小建补缴自1999年到辞职时止,共计7年零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在裁决书生效后,一直故意拖延时间,不主动履行。期间,省政府出台了上述文件。用人单位据此规定,以社保部门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为由,逃避了应该履行的生效裁决。黄小建一直拿着生效裁决上访,认为自己讨回的公道不应停留在书面上。
    据悉,全省像黄小建这样情况的职工不在少数,为此,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就此进行了专门调研,并于近日下发《通知》。《通知》规定:“在新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未明确之前,凡经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补缴当事人养老保险费的,省及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以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为依据,予以办理补缴手续”。至此,像黄小建这样拿着生效裁决或判决书,社保部门不给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的情况,在我省将不复存在。
    本报特别提醒广大读者,如果你也遭遇黄小建这样的情况,赶紧拿着判决书或裁决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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