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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听证道路交通立法
我省的道路交通立法将于8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内容涉及机动车减轻责任、处罚标准等
河北维权网 2006-8-1 1:28:54 ■记者张莉慧报道 记者日前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我省的道路交通立法将于8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自见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立法问题的各界人士,都可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 据了解,今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将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二次审议。此次听证会目的在于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使《办法草案》的规定符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河北地方特色。 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的形式邮寄或通过互联网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电话报名:0311-87906210、87906030;网上查询:www.hbrd.net;通信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邮政编码:050051;EMILE:rdfzw@hbrd.net。
我省的道路交通立法听证内容:
焦点一:对车辆的处罚标准是否适当
听证会将针对《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71条至第81条规定的罚款的具体标准进行听证,这些标准取消了以往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权,而直接确定某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比如: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焦点二: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幅度是否适当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7条规定了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幅度。其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故意造成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三:电动三轮车应否实行登记制度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8条规定了电动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对电动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焦点四:小型车号牌拍卖是否妥当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部分小型车号牌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发放,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随机发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部分小型机动车号牌号码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发放,公开拍卖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该批次发放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所得的全部收入用于补充本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