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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办法》亮点多
河北维权网 2008-9-2 23:55:33 
法律明白纸发到职工手中 记者毕春华 摄
晋州市职工彭秋月在工作中因机械故障造成手臂骨折,经治疗后肘关节不能复位,右手旋转为零,经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为七级工伤。后因单位重组,新用人单位不理“旧账”,老彭与“新东家”发生劳动争议。经过4年的漫漫维权路,老彭终于拿回了4万多元的工伤赔偿。 赢了官司的老彭,心里却憋了一肚子气:“打了4年劳动官司,花出去近7万元,拿回来的却只有4万多元的工伤赔偿,这维权成本也有点忒高了。”(老彭的维权经历本报曾于2007年5月予以报道。) 正是因为高昂的维权成本,很大一部分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选择了忍气吞声。 然而,这种情况今后必将得到极大改善。自8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工会法律援助办法》(下称《办法》)以来,引发了人们对工会法律援助制度和职工维权问题的关注。对此,记者走访了几位长期从事工会法律援助的律师,从他们的角度来对这个《办法》进行解读。
让职工看到了维权的光明
“现在很多职工文化素质偏低,专业技能不高,企业又不愿意与他们建立正规的劳动关系,因此权益时常被侵害,却不知道该找谁。他们在维权上是被动的,对如何维权更是茫然。”石家庄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李宏伟律师说。 对此,《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高昂的诉讼费用一直是困扰职工维权的一个现实问题,《办法》中规定了无偿的原则,这让需要维权的职工和劳动者看到了维权的光明。过去劳动者对工会法律援助并不十分了解,他们需要维权时往往是去找政府。随着该《办法》的实施,随着工会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会选择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农民工维权设“绿色通道”
农民工是一个弱势群体,也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的工作具有流动性大、变换频繁等特点,一些企业不愿与他们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的权益容易受到伤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尤为突出。又由于维权成本较高,对于大多数收入不高的农民工来说,仲裁、诉讼确实存在着很多困难。 根据《办法》规定,普通职工需符合“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或“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但“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这是为农民工讨薪和工伤维权设了‘绿色通道’,就意味着农民工寻求工会法律援助,几乎没有门槛。”李宏伟说。
建立了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
随着异地务工人员(农民工)逐渐增多,异地维权也就成了维权成本较高、难度较大的一个突出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省际、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项。” 对此,李宏伟认为,这条规定意味着“如果工会需要异地维权,则可通过委托当地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全权处理,从而将大大降低异地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成功率,提高当事人维权积极性。”
工会法援机构设置更灵活了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设置不到位也是阻碍职工维权的一大障碍。省总工会公职律师马金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高兴地谈到:“这次全总出台的《办法》,对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规定极为灵活,除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之外,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办法》还着力解决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设置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中聘请。
工会法律援助需要经费保障
高昂的费用是令许多职工依法维权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工会法律援助同样需要经费保障。面对一些大案,特别是跨地区和程序繁杂的大案要案,因经费困难,工会组织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对此,马金占认为,《办法》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工会法律援助经费的用途和来源。《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办案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并依据国家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同时,对于困难职工提起诉讼时,《办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对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从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列支”。这些规定使工会开展维权有了稳定的经费来源。
记者 赵伟龙 张万涛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