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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买卖血案”里的手术刀
河北维权网 2007-11-23 23:40:21 记者 王井堪 实习生 哈欣

被害人仝革飞

仝辉宇指认哥哥被拘禁现场

被害人的器官在这里被摘走
2006年11月15日,行唐县流浪汉仝革飞被人杀害,肝、肾脏等人体器官丢失。公安、检察机关查明,该案系犯罪嫌疑人王朝阳为牟取人体器官暴利所为。2007年7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朝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仝革飞的母亲马小桃丧葬费、抚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费共计60595元。随后,王朝阳提起上诉。2007年11月14日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行唐县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后,有司法界人士认为,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是仝革飞悲剧产生的主要原因……
穷凶极恶 密谋倒卖人体器官
王朝阳,行唐县上方镇东井底村村民。今年32岁,身高不足1.7米,一直未婚。据其哥哥王某某介绍:王朝阳技校毕业后,几次打工都没有物色到合适的工作岗位,然后养奶牛、搞运输,又接连赔进去3万多元。 据王朝阳交代,从2005年开始,他就萌生了倒卖人体器官挣大钱的念头,但一直没有得手。2006年冬季的一天,他用手机上网时,在网上看到了一条寻找肾源的信息,觉得做这“生意”钱来得容易,于是在心里开始打起了算盘。经过仔细琢磨,他把目光放在了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身上。他说,在这类人身上下手,不容易引起注意。 2006年11月初,王朝阳开始在行唐县城物色目标。在网通大厦附近,他发现了衣衫褴褛的流浪汉仝革飞。确认其为智障者后,王朝阳决定对其下手。2006年11月9日晚,王朝阳借助同村另外三人(另案处理)的帮助,将仝革飞拘禁起来。 记者调查了解到,仝革飞1967年出生于行唐县龙州镇东庄村。村民们对他的评价是仁义善良、乐于助人,但有些智障。仝革飞以前还偶尔到建筑工地打工,挣钱贴补家用,2002年父亲的离世,让他悲痛难抑,精神健康每况愈下。从此,他经常趁家人不注意离家出走,十天半月也不回趟家。
医生证言 还原案情真相
11月14日,二审庭审过程中,参与摘取器官的陈杰等5名医生以证人的身份出具了书面证言。从公诉人员宣读的几份证言中,或许能读出医生参与这起人体器官买卖的前因后果: 陈杰,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的医学博士。陈杰证言—— 其实王朝阳最初不是先和我联系的。在2006年11月9日之前的大约一周左右,我的广州朋友姜紫翼(广州紫翼医院的医生)对我说,石家庄行唐县的王朝阳是专门替法院死刑犯处理尸体的,死刑执行完就可以取器官。我随后给王朝阳打电话,问什么时候有执行的死刑犯?王朝阳说:11月15日就有,还说他自己在法院和监狱都有人,可以事先对死刑犯的血型进行化验。我问王朝阳要多少钱,王朝阳明确说:“15000元”。随后,我给本所的医生蒋继贫打电话,问他的病人需不需要器官,蒋说“需要”。然后,我说:“有一个‘O’型的死刑犯本月15日在河北行唐县执行死刑,到时候一起去取死刑犯的器官”,蒋继贫表示同意。 11月12日,陈杰给广州紫翼医院的医生孝晨打电话,让孝晨先到行唐县看看王朝阳可靠不可靠,并检查人体器官的血型和化验报告。11月13日,赶到行唐的孝晨给陈杰回电话说,真有血型和化验报告,王朝阳看上去比较可靠。随后,蒋继贫带着助手王海灏,约上在北京世纪坛医院工作的同学李国逊,于14日傍晚,与陈杰、孝晨在行唐县城内的牛仔王大酒店汇集。 见面后,王朝阳告诉陈杰:北方执行死刑是在天亮之前。只要法院判了死刑的,一旦执行完毕,就可以抬出来取人体器官。并约定15日清晨左右4时,在酒店门前集合。随后,王朝阳叫来事先租好的出租车,拉着他和陈杰在县城新开路的一个门市里,买了三把手电筒,以备在没有水电的废变电站中手术之用。当天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王朝阳告辞。 15日凌晨大约3点半左右,陈杰陆续叫醒大家。4时20分,他们退了房间,众人在酒店楼下集合。出租车拉着陈杰和孝晨,出了县城向北行驶,李国逊、蒋继贫、王海灏乘坐白色富康车紧随其后。他们沿着新阜公路行驶了大约20分钟,向右拐下公路,走了200米,来到一个四周空旷的废弃院落,这就是上方镇的废弃变电站。 早就等候在这里的王朝阳从院内给5名医生打开大门,带着他们到变电站前排房子走。穿过前排房子的东侧胡同,来到从右数第二个房间。借助手电筒的光线,只见地上布满了黑色的羊粪,还有一捆玉米秸秆散落在地上,屋子的门已经被人拆走。一会,“手术”将在这里进行。这时,王朝阳对医生们说:一会执行死刑时,可能犯人会喊,但你们千万不要出去张望,以免被法院的人看到,惹出麻烦来。等执行完后,我喊你们过去,你们再派个人去帮我抬尸体。 5时40分左右,王朝阳喊来孝晨,俩人抬着尸体,放到“手术间”的地上。据李国逊证实,当时尸体没绑手,也没穿上衣,他看了一下,呼吸已经停止。此时,孝晨看到死者后脑部有血,问是什么方式执行的死刑,有人答道:“是注射死亡”。这时,陈杰开始给尸体消毒,孝晨化验了一下血型和乙肝抗原,确认是“O”型、乙肝呈阴性后,陈杰、孝晨打着手电筒,蒋继贫、王海灏、李国逊剖腹取器官,他们发现尸体还有一些体温,体内胃肠道内没有多少食物。李国逊在证词中说,凭他的工作经验,当时尸体死亡时间最多不过20分钟。手术大概进行了15分钟左右就结束了,陈杰拿出钱,说是15000元,递给孝晨,孝晨又递给了王朝阳。6时15分,医生们将摘下的器官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箱子,蒋继贫、王海灏、李国逊乘出租车上了高速,往北京方向赶,陈杰和孝晨乘车赶往石家庄机场。 路上,王海灏和蒋继贫说,刚死的那个人似乎有些不对劲,于是三名医生在车上展开讨论,不一会儿,陈杰打来电话,也说出了他的顾虑和猜疑,并讨论这其中的疑点:为什么执行死刑,死刑犯没有穿囚衣,也没有检察院、法院的人在场呢?两路人马出于同时的担忧,打电话给研究所的有关领导通报情况后,决定报警。陈杰用手机拨打了110,石家庄市桃园刑警中队接报后,火速赶到石家庄飞机场,将陈杰、孝晨带到桃园刑警中队。此时,蒋继贫等三名医生也从北京附近的窦店返回,来到桃园刑警中队。 随即,刑警中队会同行唐县刑警大队兵分两路,对此案展开调查:一路人马来到废变电站,沿着血迹,在变电站后排的泵房深井中将尸体打捞上来;另一路人马开始查找犯罪嫌疑人王朝阳的下落。11月16日上午,王朝阳在家中被抓获。公安部门从其居住场所搜出14800元赃款,以及带铁锁的铁链四根,钢丝绳、粗线绳、已使用的注射器和未使用的注射器各一支。 2006年11月19日,在仝革飞下葬的当天,陈杰等5名医生通过行唐县刑警大队,支付给仝革飞的亲属65000元作为补偿,表达内心的歉疚。
凄惨血案 引发社会热议和期待
杀人偿命,自古如此。但这起以获取人体器官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杀人案,却让死者的亲人难以承受。 事发后,仝革飞的弟弟仝辉宇感到不解的是,王朝阳与医生陈杰、姜紫翼是怎么认识的,他作为一个偏僻乡村的平头百姓,缘何能将包括医学博士在内的人体器官移植研究机构的医生呼来唤去?而让仝革飞的姐姐仝丽萍不能接受的是,如果陈杰不帮助找到需要器官的医生,可能弟弟就不会被杀死;如陈杰不用钱买器官,王朝阳他为什么要杀一个无冤无仇的傻子?她认为弟弟被杀,都是人体器官买卖惹的祸。 我省一位从事刑事案件代理的律师分析说,卫生部早在2006年3月就下发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该律师结合本案指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死刑犯器官的摘取,不能随意进行,必须有死刑犯书面捐献器官的申请,执行死刑有严格的程序,并要求同级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临场监督。行刑后,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尸体停放在司法部门的停尸房内,由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摘取器官。具备资格的使用器官医疗机构不需要花钱购买。律师认为,本案中,医生摘取人体器官的地点与规定存在明显出入;花钱买器官,也与法律规定相悖。 我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学界人士说,有医学资料记载,我国每年大约有100多万例器官移植需求,但合法供应量仅为2万例左右。严重的供求失衡,催生了地下器官买卖的黑色交易。目前,“心脏25万元、肝脏20万元、肾20万元”,在一些器官移植机构之间,已经成了“行价”。器官移植的暴利,让一些根本不具备做器官移植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在缺技术、缺设备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地做起了器官移植手术,还有的从事了人体器官的买卖生意。这种地下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如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会给社会带来非常可怕的危害: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尤其是流浪者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这位医学人士分析说,造成目前人体器官买卖诱发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相关法规本身存在漏洞、从事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良莠不齐、相关法规的执行不到位、打击这种行为的手段不够严厉等。 2007年4月6日,我国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捐献也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同时,《条例》还对医疗机构参与人体器官买卖活动进行了特别规范: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受害人一方的援助律师郝淑巧认为,这是国家健全相关法规,用司法手段进一步打击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活动的体现。如该法规能得到很好落实,其加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相关医疗机构买卖器官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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