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北金融大厦改制鼓励职工辞职》追踪
劳动关系变劳务关系 职工有顾虑
河北维权网 2007-11-12 23:39:25 记者王井堪报道 “单位改制后,我们与原单位由劳动关系变为劳务关系,职工一下儿成了劳务派遣单位河北舟利人才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我们不清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11日,河北金融大厦的一名职工拿着一份劳动合同样本,向记者诉说着心中的疑惑。 河北金融大厦的职工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事实上,劳务派遣公司和我们只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这样的合同约定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嫌疑。记者试图向大厦人事部主任了解详情,但工作人员说“不方便提供电话”,答应留下记者的手机号码转告,但记者一直没等到回话。 河北金融大厦把职工的劳动关系变为劳务关系,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记者在劳务公司听到了一些说法。劳务公司的一位女同志告诉记者:“我们和河北金融大厦合作,只针对‘临时工’。这样做对职工和企业都有好处,我们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企业可以减少管理环节,减轻经济负担,降低经营成本,这是新法律实施后的必然趋势。”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讲师、法学博士高战胜认为,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三方法律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用工单位规避法律责任、达到“用工但不养人”目的的一种选择。正因为这种劳动关系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于何为临时性、替代性或辅助性工作岗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高战胜认为,分辨劳务派遣是否有规避法律之嫌,还要看其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是否为临时性、替代性或辅助性的:临时性岗位,一般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年;时间长的常设性岗位,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用于满足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时效性很强的用工需求;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主要是针对工作岗位对用工单位的重要性而言,劳务派遣不能用于解决用工单位核心和主业用工需求,只能用于解决非主业的辅助性劳务需求问题;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则是针对某特定的工作岗位,因职工辞职或休假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在用工单位招聘新人或职工休假返回之前,利用劳务派遣提供“替代性”劳务。河北金融大厦使用劳务工的工作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有待有关部门确认。 高战胜还指出,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劳动部门应在适当限制的基础上,让其规范发展,以避免劳务派遣方式主流化、劳动关系空心化。
点击查看相关报道:河北金融大厦改制鼓励职工辞职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