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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新规下月实施
——食品标识不得暗示可治病
河北维权网 2008-8-26 23:29:06 记者李建辉报道 今后,若食品标注明示或暗示具预防和治疗疾病作用,以欺骗或误导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的将会受到重罚。下月正式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食品标识中禁止含有明示或暗示具预防和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保健作用、以欺骗或误导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等内容,若企业违反本项规定,将收到最高1万元的罚单。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即将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和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要求。此外,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注,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若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注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达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免标注保质期。日期标注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采取年、月、日的标注方法。 新规定对中文说明做出了要求。若食品经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经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等,都应依法标注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也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否则将会被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这意味着,9月1日后,食品在标识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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