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会新闻>正文


食品标识新规下月实施

——食品标识不得暗示可治病

河北维权网  2008-8-26 23:29:06

 记者李建辉报道 今后,若食品标注明示或暗示具预防和治疗疾病作用,以欺骗或误导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的将会受到重罚。下月正式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食品标识中禁止含有明示或暗示具预防和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保健作用、以欺骗或误导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等内容,若企业违反本项规定,将收到最高1万元的罚单。
 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即将实施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了规范,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和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要求。此外,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注,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若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注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达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免标注保质期。日期标注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采取年、月、日的标注方法。
 新规定对中文说明做出了要求。若食品经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经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等,都应依法标注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7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也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否则将会被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这意味着,9月1日后,食品在标识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维权行动
·中秋月饼战 主打“心意”武器
·“十一”旅游有望出现“井喷”
·工资应由“用工主体”支付
·非法泄露公民信息将获罪
·楼市萎靡 车贷“救驾”
·扣车讨债 输了官司又赔钱
·企业破产清算 临时工“有缘无分”
·大学生求职须警惕“四大陷阱”
·实施《反垄断法》该先拿谁开刀
·追讨十三年前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更多...

权益时评
·瓮安事件应成疏导民怨范本 基层政府转型 评论
·有多少养车成本可以剔除? 评论
·雨夜杀人迷案当成物证时代的经典 评论
·复活端午节光放假还不够 评论
·让达赖为所谓“中国人权问题”作证很荒
·戳穿谣言是抗震救灾的另一场战斗
·面对天灾,并肩的我们就不是弱者
·党和政府与震区人民心连心
·取消电话月租费条件成熟
·警惕高管高薪的马太效应
更多...

Google


主办:河北工人报社
河北维权网法律顾问: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 乔杰 13930193311 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 贺锋 13582121651
涉及法律事项请直接与本网法律顾问联系  技术支持:中国安全信息网
河北维权网联系电话:0311-87028908 传真:0311-88613045 Email:grb@hbgrb.net
copyright(c)2005 河北维权网 All Rights Rexerved
冀ICP备06002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