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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河北维权网  2008-7-21 23:00:41

 记者张莉慧报道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下发了《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办法》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对外出租的、出借的,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担保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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