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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蕊人身损害赔偿案再审有结果
法院判出租汽车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河北维权网 2008-10-9 22:44:53 记者哈欣报道 近日,本报一直关注的省会花季女孩郭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肇事司机所在的天鹏出租汽车公司对郭蕊的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接到判决书后,郭蕊的母亲林玉芳(郭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紧锁的眉头仍旧没有舒展开,一是原一审后治疗费用和将来治疗费用约200万元的诉求未获支持,二是双方均提出上诉。 2006年,因一起交通事故,24岁的郭蕊胸椎以下10节完全性瘫痪,二便功能障碍,鉴定为一级伤残。2006年12月1日省会新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向郭蕊赔偿各项费用52余万元,天鹏出租汽车公司无责任。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分文未执行,郭蕊一家生活陷入极端困境。此事经本报披露后,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等部门和热心人士给予了极大关注和救助。2008年4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新华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郭蕊向法院请求增加一审判决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和将来治疗费用,以及包括2007年治疗褥疮泌尿感染的费用、后期导尿、后期抗痉挛药、抗骨质疏松药、定期检查等费用共计291万余元。 近日,新华区法院再审作出判决,肇事司机姜文惠与天鹏公司向郭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驳回了再审中郭蕊新增的诉讼请求。按照司机姜文惠与天鹏公司签订的协议,天鹏公司对姜文惠负有管理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司机姜文惠通过天鹏公司将肇事出租车以22.5万元转卖给他人,因此,天鹏公司应对该22.5万元与姜文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的29万余元由天鹏公司承担30%。余下部分由姜文惠个人承担。 该案再次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天鹏公司和郭蕊均表示不服,分别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郭蕊的母亲林玉芳向记者哭诉,他们通过咨询相关专家得知,郭蕊的病情在国内几无治愈可能。林玉芳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女儿发生交通事故时只有24岁,新增的诉讼请求中按照20年标准计算已经是他们的底线了。如果郭蕊的病情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疗,她的一生都将在床上度过。 天鹏公司表示,肇事出租车是个体营运车辆,公司向其收取的是服务费,双方并不是挂靠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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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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