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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一男子被误诊致残获赔115万

河北维权网  2007-12-13 22:34:32

 记者张莉慧报道 承德市一位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时被医院误诊为贲门癌,并实施了切除术。从此只能吃流食,不能低头、弯腰,睡觉只能半坐不能平躺。这起罕见的医疗事故被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15.2万余元。
 2005年5月18日,47岁的王某到医院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事后,医院称王某患了贲门癌,决定为王某做手术。5月23日,医院为王某做了手术,将王某食管、胃部部分切除。之后转到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在这里,专家会诊发现王某根本未患贲门癌。
    因为手术造成的影响,2005年8月8日,王某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确:手术前诊断贲门癌无依据,王某根本不需要做这样一个手术。同年8月1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医院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该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3.5万余元。
    对于这个巨额赔偿的判决,医院提出上诉,要求重新鉴定。医院同时提出反诉,要求王某给付拖欠的22538.4元医疗费。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医院诊断贲门癌及做贲门癌切除手术属于错误诊断和错误手术。因医疗事故导致王某五等伤残,根据王某的恢复情况其虽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丧失了正常人的劳动能力,故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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