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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素林:领伤残津贴遭遇麻烦
河北维权网 2008-4-10 22:01:55 
董素林对今后的生活感到迷茫
职工董素林因工伤致残后,所在单位却不肯支付伤残津贴和养老保险费。无奈之下,她只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讨要。对于未来,还有10年才能退休的董素林心中充满了担忧和疑问——
董素林原是平山县某造纸厂的一名抄纸女工。1992年9月20日,董素林在抄纸车间工作时,发生工伤,董素林永远地失去了右手,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 伤愈出院后的董素林无法再从事以前的工作,考虑到她的家庭状况,她不用上班,企业每月仍按原标准支付工资。但一年后,造纸厂更换了新的厂长,便停止向董素林支付伤残津贴、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就在此时,面临破产的造纸厂被个人张某购并,并更名为平山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张某为法人。“我去找张某,张某说我是原造纸厂的职工,工伤事故也是发生在他买下造纸厂之前,因此我和化工有限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他没有义务支付我的伤残津贴。”董素林这样告诉记者。无奈之余,董素林将求助的目光转向了平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董素林告诉记者,2001年7月,经平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她和张某达成协议,张某应于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董素林2000年底前以及2001年1月至7月的工资、医药费、住院生活补助、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并为其安装假肢以及按其档案工资的70%每月支付伤残津贴。“可是直到2003年,经平山县法院强制执行后,张某也只给了我7000元钱,每月的伤残津贴只执行到2003年7月。”说这话时,董素林显得那么无助。 2006年,董素林再一次来到了平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为董素林缴纳2001年1月至200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并支付给董素林2003年8月至2005年11月的伤残津贴共计2万元。后同样是经过平山县法院强制执行,董素林才拿到这些钱。 说起目前窘迫的生活状况,董素林声音有些哽咽。董素林表示,这十几年的维权经历,让她心力交瘁,她希望张某能够给她安排一个适合的工作岗位,不要再让她频繁地奔波于仲裁委和法院之间了。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张某,但是张某的手机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以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为由,不承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一做法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杰锋如是说。 杜杰锋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尽管董素林是在张某购并造纸厂之前受的伤,但是,张某也要承担原造纸厂应该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另外,杜杰锋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将同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0%)。就董素林的情况,杜杰锋表示,因为伤残津贴是按月支付的,所以董素林只能申请多次执行。如果张某不能给其安排工作,也不愿意支付伤残津贴,董素林可以选择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这一情况下,张某需要支付董素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工资总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的工资总和。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文/图 记者李华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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