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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个体户告工商局一审败诉

河北维权网  2006-6-28 1:27:11

     记者张莉慧报道  记者昨日从石家庄桥东区人民法院获悉,省会个体户业主告工商局一案(本报曾于5月19日报道)已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桥东分局在执法程序及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并无不当之处,因此驳回原告石家庄桥东珍石斋工艺品店个体业主张立华的诉讼请求。
      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工商管理费的核定程序,法律、法规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工商机关可以依其职权自主地制定核定程序。被告桥东工商分局制定的程序是,市场监管员建议———收费员核准———所长审批。此程序不违反有关规定,且基本体现了公开、公平、民主集中的原则。
      关于张立华诉桥东工商分局应在税后收取工商管理费,否则即为预收的主张,法院认为,按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正)》中的相应条款规定,本案中被告的收费行为不属于预收行为。
       对于张立华要求桥东工商分局履行年检义务的主张,法院认为,工商分局曾主动通知张立华进行年检,可见桥东工商分局主观上是希望原告年检的,而造成未年检的原因是由于原告店未能按期缴纳管理费导致微机系统不予认可这一客观事实,此原因的根本是在于原告的不缴费行为。
来源:《河北工人报》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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