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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不应弃之如敝帚

河北维权网  2007-10-23 22:59:21

□李鹏

 我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在传统中,官方以“无讼”为政治理想,以“息讼”为治国良方。因此,当一般民事纠纷发生时,官方总是支持调解,鼓励息事宁人。这样,个人权利保护问题就退居其次了,所以,一直以来有观点认为调解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是不力的。那么,这种调解制度是否就一无是处,是应弃之如敝帚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传统是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发展的根基和民族进步所必不可少的丰厚资源和巨大动力。民族法律文化无论是消极的部分还是积极的部分都依其固有的惯性影响,积淀于民众的心底,并支配人们的行为,从而对法制活动产生深刻影响。调解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长期聚集的结果,它包含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即对和谐的追求,对无讼社会的向往,即使从现代法学的角度来看,中国调解传统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和优先也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对秩序和稳定的追求永远是法律的内在使命和根本目标之一。调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笔优秀遗产,我们没有理由,当然也不可能因为其与西方法律的不同而将之抛弃,传统是难以人为地割断的。
 一个稳定和健全的社会应该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积极地重构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共同道德规范和社会凝聚力的形成和影响。调解最重要的效果,就在于通过协商和妥协达到关系的维护,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对道德规范的再确认。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选择一条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立足本土资源进行创新型制度移植道路。在引进现代西方诉讼制度,满足社会法治理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种种弊端,例如程序的复杂、费用的高昂和审理的迟延。从西方国家对法院调解的态度发展趋势上看,已从消极向积极转变,调解已被审判吸收为一种补偏救弊的有效途径。为什么不利用我们自身的资源而再走弯路呢?
 中国法治正在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然而西方样式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未必就切合中国的实际。西方的法治从目标上看可能是合理的,因为公平和正义是人类不可放弃的追求,但从方法上看则可能是不合理甚至是武断的。调解尽管存在许多不合理甚至反人道的因素,但它所珍视的人类社会和谐以及由此带来的资源经济性可能正是根治现代西方法治痼疾的良方。我们和西方的目标一致,但是我们的出发点不同,所以走的路线也不尽相同,如果我们借助西方现代法治的手段,并注重中国现代调解制度,让现代法律与儒教文化达成和谐统一,或许可以克服或避免“秋菊”所面临的现代法治与传统观念夹缝中的尴尬。(作者系河北大学在职研究生)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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