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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履行“拒绝权”比制定新规更重要
河北维权网 2007-12-13 22:45:52 □高会坡
近日,福建厦门市出台新规:用人单位若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大幅加班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请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以“拒绝权”为例,去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发文明确:职工“有权拒绝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规加班”、“有权拒绝高温露天作业”等等,但各种冒险作业、违规加班、高温露天劳动从来就没有收敛过,然而却鲜有听说职工站出来拒绝的。你也可以“拒绝”,但结果就是被“炒鱿鱼”。这就是“拒绝”的后果和代价,无异于自毁饭碗!在资强劳弱、劳动力过剩的社会形态下,要保证职工有“拒绝权”,现在的问题是,职工“拒绝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依据,而是怎么保障其有效行使? 通过制定具体的办法固然很好,能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但如果依然缺乏刚性的约束,“拒绝权”仍只会继续停留在纸上。因此,类似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比再次制定具体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确保这一权利成为一项人人可以享有的权利。要知道,每周工作40小时对很多劳动者而言尚且只是奢望,每天劳累所得微薄工资尚且可以被肆意拖欠和克扣,拿什么来保证职工敢持“我有拒绝权”来对抗强势的单位? 保障职工有效行使“拒绝权”,遏制无偿随意的加班加点,更重要的是,应该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不遵行该项时,劳动者的投诉渠道和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及对用人单位的具体处罚措施。仅仅指出该行为的不合法和劳动者享有此项权利,这显然是不够的。相关部门对劳动者投诉不作为、乱作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用人单位在“改正”之外,还应该为侵犯劳动者法定休息权付出何种代价?如果这些根本性的问题不解决,那么“拒绝权”制度的落实就会大打折扣。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