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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案件要“全程紧盯”

河北维权网  2007-12-24 20:49:33

 12月22日,黑龙江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金光、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三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两年前的矿难,死亡人数达171人,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责任事故。即便这样,这起轰动全国的矿难,竟出现了已被警方刑拘的所有责任人全部被取保候审,相关责任人员两年之久没有被追究责任。迟到的判决,还要归功于李毅中的“发火”。
 对于责任事故,从刑法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到国家部委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从认定到处罚,都对类似事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责任追究上,公、检、法三部门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这是国家的基本制度。虽然,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本身有一定的程序,需要一个过程。但一旦启动正常司法程序后,就不该出现判决迟缓的现象。这里无法排除一些举足轻重的“人物”,动用各种手段,充分地利用“时间差”搞“小动作”。相关专家指出,七台河矿难两年未处理,暴露出我国联合执法机制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沟通协调机制仍须完善。特别是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特大事故,有必要启动专门程序“全程紧盯”。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人的及时审判查处,离不开切实可行的事故处理结果追踪机制,只有有关责任人切实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才能起到惩戒警示教育作用。
 可喜的是,李毅中“发火”使该案有了结果。但仅靠个人的“质问”,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吗?正如李毅中所言,在事故调查组解散后,案件移交到司法机关,他是无权过问案件的处理情况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监督的主体就成了各级人大。安全事故事关人的生命健康,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好环境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期待相关部门能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守住事关矿工生死的最后一道关。

   □高会坡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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