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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夜杀人迷案当成物证时代的经典

河北维权网  2008-6-16 16:23:56

  一起“雨夜杀人迷案”日前成为沪上媒体关注的焦点。据《新民晚报》6月14日报道:5月23日,一李姓男子在上海某地铁出口处被人杀害,死者随身财物被劫,专案组很快抓获石姓犯罪嫌疑人。石姓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今年2月的一桩抢劫案也系其所犯。但警方还是从一个疑点中,证实石姓犯罪嫌疑人并未杀人,只是顺手牵羊掠财,其招供系心理问题所致。经警方再次侦查,发现真正杀人嫌疑者为受害者妻子及其情人。案件从发生到侦破,时间并不长,但过程却一波三折。最初势如破竹,谜底唾手可得,却又骤然峰回路转,真凶浮现。连见多识广的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总队长郭建新也禁不住在上报材料上写下这样一句话:此案堪称经典。

  侦查视角下的“经典”,当然不是指向案件过程的曲折,亦不是源于疑犯故布的谜局。历代流传下来的公案中,“杀夫”几成永恒的主题。“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个个不同。”若“雨夜杀人迷案”果真如媒体披露的那样,又是一例“杀夫”的翻版,它也注定要淹没在这个急剧社会转型的犯罪浪潮里。

  所谓“经典”,不是指侦查人员那些能“雾里看花”的慧眼,亦非指细察甚微的工作精神。既然做了刑侦,就得有慧眼如电,就得对侦破过程中的蛛丝马迹从不轻易放过。古往今来,除了神意裁判时代,对办案者的这些职业要求实则始终如一。而不同的是,司法理念变了。一个“口供至上”的时代与一个更注重“保障人权”的时代很难调和。物证在侦查中日益取代了口供的位置,成为侦查的重心。如郭总队长所言,此案如果没有刑警们尊重客观证据的法理精神,就“有可能成为一起冤案”。

  如今已是“物证时代”。然而,在我们这个对“口供至上”顶礼膜拜了几千年的古老帝国,要完成这样的转变,并非一时一案所能达成。即便是得法治风气之先的香港,对刑讯的反思至今仍在持续。去岁的香港电影《出埃及记》,借用影像与故事将法治地区的刑讯呈递在观众面前,离奇的刑讯情节,连警察和法官都无法相信,却又是真实的存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则是通过《CSI》等热播剧集,不断地向民众强调:证据,证据,证据。

  这里的证据,多指物证,尤其是进入科技领域的物证。现代科技与物证的联姻,是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知名华裔鉴识专家李昌钰被认为是将物证科学提升到今天这个高度的第一人。以李为代表的鉴识专家们,甚至已被法律界人士称之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对于物证专家经科学鉴识之后提交法庭的证物,司法官们除了在鉴定程序上可以履行形式审查之外,于证物的科学性上,基本只能照单全收。鉴证科(室)的出现,也使得侦破程序为之改写。现场的巡警甚至刑警们最常见的工作,已不是察看或分析现场,而是保护现场,并等待鉴识专家的到来。在侦破上,鉴识专家成为“警察背后的警察”。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口供与物证同为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口供与物证的优劣是不言自明的。口供常不稳定,可信度低,证明力弱;物证较易固定,可信度高,证明力强。或许这就是法律还要进一步限定以口供定案的理由所在——“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与之相映照的是,刑事诉讼法同时又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法律条文上看,物证时代早该到来。但“雨夜杀人迷案”却因重视物证、不轻信口供而成“经典”。这又不能不引发我们的反思:在经济和科技都较为发达的上海尚且如是,那些物证技术相对落后的地区是否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中的口供和物证?屡见报端的刑讯逼供,和逼供之下层出不穷的冤案已经为这一质问作出了最好的回答。

  当刑事鉴识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而口供渐渐没落到法定证据中靠后的位置时,刑事警察和司法官员们若不能相应更新知识体系,积极了解物证时代的科学侦查方式,并追赶上侦查现代化和文明化的脚步,“口供至上”的惯性就会趁虚而入。

  也许说再见太难,若能习惯物证时代,我们就不会怀念从前。

     作者:王琳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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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田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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