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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九晚无”呼唤工时谈判
河北维权网 2006-7-4 10:35:22 一项调查显示,上海有四成劳动者处于超时工作状态,员工身心健康受到威胁。对此,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近日作出回应,严查部分用人单位超时加班问题。期间,对一家制衣公司以内部规定形式长期安排超时加班的行为,给予罚款83万多元的从重处罚。 上海此举,令人称快。但在全国各地职场,全面遏制“超时加班”现象,形势仍不容乐观。因为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强资本与弱劳工的博弈格局,即企业处于强势,员工处于弱势,在双方的博弈中,员工既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手段,更缺乏真正有效的维权机构。在制衡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维权很难得到彻底解决。 怎么办?我们需要加大弱者一方的胜算筹码。包括完善立法、舆论监督、强化员工自我维护手段,以及像上海那样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此外,还要探索建立工时谈判制度。 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走过了11年的历程,最近几年来,工资谈判、安全生产条件谈判、女工特殊权益谈判等专项集体谈判也有了长足发展。这些谈判机制,为改变拖欠工资状况、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员工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女工特殊权益,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直到目前,还没有工时谈判。虽然,在有关集体合同的条文里有过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几乎都是劳动法的简单翻版,对现实工时制度没有任何影响。 所以,针对“超时加班”问题,有必要建立工时谈判制度,由工会或员工代表出面,与用人单位就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进行平等协商,并就达成的共识记录在案,签订工时合同,同时对违反合同的行为明确违约责任。这样的工时谈判和工时合同,可以扭转单个员工没有能力或没有胆量与用人单位谈判的被动局面,同时,协商行为和结果也受到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类似于“过劳死”等问题,处理结果就会有利于员工一方。 建立工时谈判制度,不仅限于白领集中的“现代职场”,也包括传统行业、产业和企业。因为超时加班现象,在很多地方普遍存在。所以,建立工时谈判制度已势在必行。 赵新月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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